2025/04/16 22:42:07 查看24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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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建国(被继承人长子,随父姓)
被告:张建军(被继承人次子,随父姓)
被继承人:王秀英(原告、被告之母)
(二)案件背景
王秀英与前夫张志强(1987 年离婚)育有两子张建国、张建军。2000 年,王秀英通过房改购买一号房屋(海淀区),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 年 10 月 15 日,张建国与张建军签订协议,约定王秀英去世后,一号房屋由张建国继承 3/4 份额、张建军继承 1/4 份额。2022 年王秀英去世,未留遗嘱,张建国诉请按协议分割房屋,张建军以协议无效、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为由抗辩,要求法定继承并多分份额。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系王秀英 2000 年通过房改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双方均认可为其个人遗产,可上市交易。
原告主张:1991 年拆迁时自己为安置人之一,1998 年出资使用母亲工龄购房,实际对房屋有贡献。
争议协议:
2015 年协议第 4 条约定:“母亲王秀英遗产(一号房屋),四分之一归张建军,四分之三归张建国”,有双方及四位见证人签字捺印。
被告抗辩:协议在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处分继承期待权无效;自己被迫签字,且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 10% 份额。
赡养证据:
被告提交:开支明细、护工合同、陪伴照片等,证明自己承担主要赡养义务。
原告提交:护理支付收据、扶养交接书,证明自己亦履行赡养义务。
鉴定意见:
一号房屋现值 511.06 万元,双方无异议。
二、争议焦点
(一)继承期待权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继承期待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被告抗辩:继承开始前处分遗产无效,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非真实意思表示。
(二)继承份额应按协议还是法定继承
原告主张:按协议约定,自己占 3/4 份额,支付被告折价款 127.765 万元。
被告主张: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均分,自己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至 60% 份额。
(三)赡养义务是否影响份额分配
原告认为:双方均履行赡养义务,无证据证明自己未尽义务,应按协议执行。
被告认为:自己实际承担更多赡养责任,依据《民法典》应适当多分。
三、裁判结果
房屋权属与分割:
一号房屋由张建国单独继承所有,张建军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张建国向张建军支付房屋折价款 127.765 万元(按 1/4 份额计算)。
驳回其他请求:
被告主张协议无效及多分份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继承期待权协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30 条、第 132 条:
张建国与张建军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期待权,可通过协议自由处分该期待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
协议签订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未损害被继承人或第三人利益,且有见证人签字,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二)协议分割与法定继承的优先性
《民法典》第 1123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协议虽非遗嘱,但属于继承人对继承份额的预先约定,性质为民事合同,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该协议作为双方合意应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三)赡养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主张多分份额需证明自己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未形成明显优势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亦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赡养程度无显著差异,故不适用《民法典》第1130 条 “多分” 规则。
(四)显失公平与意思表示瑕疵的抗辩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仅以 “家庭和睦” 为由主张非真实意思,不符合《民法典》第 148 条、第 150 条的撤销情形。
协议约定的份额分配系双方自主协商结果,无证据证明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构成显失公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协议合法性的充分论证
聚焦 “继承期待权可协议处分” 的法律属性,援引《民法典》民事权利处分规则,证明协议效力不受 “继承未开始” 影响,突破被告“提前处分无效” 的抗辩。
(二)证据链的针对性构建
原告提交协议原件、见证人证言、出资证明,形成 “协议真实有效 + 实际贡献 + 赡养履行” 的证据链,削弱被告 “显失公平” 主张。
对被告的赡养证据,通过提交己方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形成对抗,降低被告 “多分” 主张的可信度。
(三)法律条款的精准援引
针对被告的法定继承抗辩,直接援引《民法典》第 1123 条,强调 “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优先适用协议分割而非法定继承。
在反驳 “协议无效” 时,结合第 130 条 “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强化意思自治的法律依据。
(四)执行可行性的预先考量
原告主动证明自身具备支付折价款能力,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避免因被告无支付能力导致的执行困境,提高裁判可操作性。
本案启示:在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对继承期待权的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需重点证明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对赡养义务的举证需形成优势证据,避免仅以“履行部分义务” 主张多分份额。合理运用民事权利处分规则,可有效突破法定继承的默认分配原则,实现当事人合意的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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