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共有房屋被单方处分,其他子女起诉胜诉要点

2025/04/16 22:45:43 查看32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陈某某(原告,被继承人长子,随父姓)

陈建军(原告,被继承人次子,随父姓)

被告:陈志强(被告,被继承人三子,随父姓)

被继承人:

陈成林(父亲,1997 年去世)

王秀英(母亲,2018 年去世)

(二)案件背景

陈成林与王秀英系夫妻,育有三子:陈某某、陈建军、陈志强。陈成林 1997 年去世,王秀英 2018 年去世,均未留遗嘱。二人遗留一号房屋(朝阳区 xx 号),原系王秀英 1999 年通过房改购买,登记在其名下,购房时使用了陈成林 31 年工龄及王秀英 28 年工龄。2011 年 4 月,王秀英与陈志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陈志强名下,未支付房款。二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认为被告哄骗母亲侵害其继承权;被告抗辩称房屋属母亲个人财产,过户系母亲自愿赠与。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为房改房,1999 年由王秀英购买,登记在其名下,购房时使用夫妻双方工龄,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成林份额为遗产)。

被告提交 2008 年王秀英自书遗嘱(原告不认可真实性),称母亲愿将房屋留给自己。

争议合同:

2011 年《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439740 元,但被告未支付房款,同日完成过户。

原告主张:被告哄骗母亲签订合同,未通知其他继承人,侵害继承权。

被告主张: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母亲自愿过户,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

工龄福利性质:

房价计算表显示使用陈成林 31 年工龄,法院认定该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属陈成林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法定继承。

二、争议焦点

(一)诉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主张:购房时使用父亲工龄,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其份额作为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被告抗辩:父亲去世后母亲单独购买,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属母亲个人财产,母亲有权自由处分。

(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被告与母亲恶意串通,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遗产份额,合同侵害原告继承权,应认定无效。

被告抗辩:母亲自愿赠与,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

(三)工龄福利是否构成遗产

原告认为:父亲工龄折抵房款的福利属遗产范围,母亲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屋。

被告认为:工龄仅为购房优惠,不构成父亲的财产性权益。

三、裁判结果

合同效力确认:

确认被告陈志强与王秀英 2011 年 4 月 19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其他请求:

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工龄福利的遗产属性认定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房改房购买中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该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配偶的遗产。本案中,陈成林的 31 年工龄折抵房款,其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遗产由王秀英、陈某某、陈建军、陈志强法定继承(各占 1/4 份额)。

王秀英仅享有自身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及继承陈成林的 1/4 份额,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屋产权。

(二)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 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秀英与陈志强签订合同时,未通知其他继承人,且被告未支付房款(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主观上存在隐瞒其他继承人的故意。

该行为导致陈某某、陈建军的继承权受损,符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的构成要件,合同应认定无效。

(三)登记产权与实际权属的分离

房屋虽登记在王秀英名下,但因涉及已故配偶的工龄福利,实际权属包含陈成林的遗产份额,不能仅凭登记认定为王秀英个人财产。

被告提交的自书遗嘱因原告不认可真实性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明王秀英有权单独处分全部产权。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核心证据的精准抓取

工龄使用证据:通过房价计算表证明购房时使用父亲工龄,成功论证房屋包含父亲遗产份额,打破被告 “房屋属母亲个人财产” 的抗辩。

交易对价证据:指出被告未支付合同约定房款,证明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强化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

(二)法律关系的层层拆解

先确认工龄福利的遗产属性,再论证母亲仅能处分个人份额,最后结合《民法典》第 154 条恶意串通要件,形成“权属认定→处分权限→合同效力” 的递进式证明逻辑。

援引《民法典》及继承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侵害继承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精准匹配案件事实。

(三)抗辩要点的有效反驳

针对被告 “登记即个人财产” 的观点,强调房改房的特殊性,指出工龄福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登记不排除遗产份额存在。

对被告 “母亲自愿赠与” 的主张,要求其提供遗嘱真实性证明,因被告无法举证,动摇其主张的合法性。

(四)程序策略的合理运用

申请法院调取购房档案,固定工龄使用事实,夯实遗产份额存在的证据基础。

强调被告作为继承人,对母亲处分遗产负有通知义务,其未通知其他继承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过失,进一步佐证恶意串通。

本案启示:在涉及房改房的继承纠纷中,需重点审查购房时是否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该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认定为遗产。若登记权利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房屋,且受让人未支付合理对价,可通过《民法典》第 154 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主张合同无效。同时,注意区分登记权属与实际权属,避免仅以产权登记否定遗产份额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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