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调处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5/04/17 11:07:01 查看16次 来源:山东勤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调处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各市(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稳妥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我们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调处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长江三角洲区域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调处指引

(试行)

为进一步稳妥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等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调处的对象范围

(一)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家政服务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合作用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保障权益纠纷。

(二)长江三角洲区域内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导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参照本指引。

二、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的调解

调解组织调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不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为前提,可先行开展调解,引导达成协议。调解过程中,如果涉及双方法律关系分歧争议的,可按照以下意见把握:

(一)稳妥区分法律关系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主从事劳务、咨询等自由职业活动,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双方权利义务。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符合部分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二)视情分类处理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律关系存在分歧争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按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沟通协调,适时给出和解建议,引导达成和解协议。和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向人民法院起诉。

2.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沟通协调,适时给出调解建议,引导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3.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做好沟通协调,适时给出和解建议,引导达成和解协议。和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依法合理认定劳动关系

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四)强化调解协议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组织要及时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及时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可通过以下方式强化调解协议履行:

1.及时引导调解协议效力确认。

对于生效又未自动履行的调解协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引导进行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

2.引导申请强制执行。

经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经督促仍不履行的,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经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经督促仍不履行的,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推进一站式调解。积极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完善多部门联动协同机制、流程,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加强调、裁、审、执的有效衔接,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

三、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的仲裁

(一)依法进行仲裁立案审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案件以劳动关系为条件。仲裁申请接待窗口要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立案阶段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二)依法查证相关事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涉及相关事实审查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依法合理确定相关证据的举证责任,依法查证相关事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印发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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