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翻建父母宅基地遇拆迁,专业律师教你应对诉讼

2025/04/17 20:50:23 查看15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芳(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

张勇(被继承人之子)

张军(被继承人之子)

陈丽(张勇儿媳)

张伟(张勇之子)

张超(张伟之子)

被继承人:

张建国(张芳、张勇、张军之父,2017 年去世)

李淑兰(张芳、张勇、张军之母,2012 年去世)

(二)案件背景

张建国与李淑兰生前居住于大兴区某地 2 号院(以下简称“2 号院”),育有子女张芳、张勇、张军。二老去世后未分割遗产,2 号院拆迁后,张芳主张分割回迁房(一号房屋)及腾退补偿款,与张勇、张军等子女产生争议。张勇、张军抗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出资翻建,张芳户籍迁出且未尽赡养义务,无权主张拆迁利益。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与翻建争议:

2 号院原北房 4 间于 1993 年以张建国名义申请翻建为 5 间,原告主张属父母遗产;被告称 1993 年、1996 年、1999 年多次出资翻建,父母无经济能力参与。

拆迁档案显示宅基地面积 330.91㎡,建筑面积 167.35㎡,回迁房指标 248.19㎡,腾退补偿款合计 251.25 万元,扣除购房款后剩余 150.96 万元。

户籍与赡养情况:

张芳因出嫁户籍迁出,张勇、张军户籍仍在 2 号院,张勇之子张伟、儿媳陈丽、孙子张超户籍亦在院内。

被告提交证人证言,称张勇、张军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张芳未尽赡养责任;原告提交微信记录、录音,证明曾参与照顾父母。

拆迁补偿项目:

原告主张回迁房(一号房屋)及全部补偿款;被告认为区位补偿、宅基地奖励等与父母无关,仅房屋重置成新价(17.76 万元)、装修补偿(15.90 万元)可作为遗产分割。

二、争议焦点

(一)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原告主张:房屋以张建国名义申请翻建,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后回迁房及补偿款应作为遗产分割。

被告抗辩:房屋由被告出资翻建,父母无经济能力参与,且确权至被告名下,不属于遗产;原告户籍迁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原告是否有权继承拆迁利益

原告主张:作为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即使户籍迁出,仍可继承父母房屋份额。

被告抗辩: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且根据 “一户一宅” 原则,户籍迁出后无权主张宅基地及拆迁利益,相关补偿款属被安置人(被告)所有。

(三)拆迁补偿款的性质与分配规则

原告主张:全部腾退补偿款均属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均分。

被告抗辩:仅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装修补偿可作为遗产,区位补偿、奖励费等与宅基地使用权相关,属被告个人财产。

三、裁判结果

回迁房归属:

驳回原告要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的请求,确认回迁房由被告张勇依据拆迁协议享有权益。

补偿款分割:

认定房屋重置成新价(17.76 万元)、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5.90 万元)合计 33.66 万元为遗产,由张芳、张勇、张军平均分配,张勇向张芳支付 11.22 万元。

驳回其他请求:

区位补偿、宅基地奖励等费用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范围,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宅基地房屋的遗产范围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62 条,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不属于个人遗产。本案中,2 号院房屋虽以张建国名义翻建,但被告举证证明多次出资翻建,且原告未提供父母出资证据,故仅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补偿(属地上附着物价值)可作为遗产分割,区位补偿等宅基地相关利益不纳入继承范围。

(二)户籍迁出对继承权的影响

原告因婚姻迁出户籍,丧失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资格。根据 “房地一体” 原则,其仅能继承地上房屋价值,而非宅基地权益。被告长期与父母共用户籍,属宅基地使用权剩余户内成员,依法享有拆迁中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利益。

(三)赡养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原被告均未充分证明对方未尽赡养义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1130 条,认定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 但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张伟作为孙辈,即使参与赡养,亦不符合法定 “扶养较多” 情形,无权主张分遗产。

(四)拆迁补偿项目的法律性质区分

法院严格区分补偿项目:

可继承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补偿(地上物价值,属遗产);

不可继承部分:区位补偿、宅基地奖励等(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属户内成员共有);

专属补偿:搬家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归属实际居住或经营人)。

五、胜诉办案心得(被告视角)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抗辩

重点举证户籍登记情况,证明被告为宅基地户内成员,原告户籍迁出丧失使用权资格,结合《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 原则,切断原告对宅基地相关补偿的主张。

(二)翻建出资的证据固定

收集建房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明被告实际出资翻建,虽以父母名义申请,但父母无经济能力参与,削弱原告 “房屋属父母遗产” 的主张。

(三)补偿项目的分类反驳

针对原告 “全部补偿款属遗产” 的诉求,逐项拆解补偿项目,区分地上物价值与宅基地权益,结合拆迁政策文件,证明只有地上物价值可继承。

(四)程序策略的运用

申请追加户籍在院的张伟、陈丽等作为被告,强化 “户内成员共有” 的抗辩逻辑,同时通过证人证言形成赡养事实的证据链,争取法院对“尽主要义务” 的认定(虽未被完全采纳,但增加原告举证压力)。

本案启示:在农村宅基地拆迁继承纠纷中,需精准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物所有权,重点举证户籍状态、出资翻建事实及补偿项目性质。对于原告户籍迁出的情形,依托“一户一宅” 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可有效限制其对宅基地相关利益的主张,同时通过细化补偿项目分类,确保遗产范围界定清晰,维护共居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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