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把婚前的房子卖掉换大房子,若离婚,这房能算我的个人财产吗?”

2025/04/18 09:57:41 查看51次 来源:青海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CCTV今日说法

经授权转载,谨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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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我和妻子打算把这套房子卖了,换个更大的。但我担心用婚前的财产去买婚后房产会把房子性质变成共同财产。将来如果离婚,我还能主张这是我的个人财产吗?

A1:

你好,如果你使用婚前的财产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且能够证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这套房子在你离婚时仍然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根据夫妻双方对婚后购房款项出资情况的不同,可能会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如果你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婚后房产,并且房屋登记在你个人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况是,如果你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房屋的首付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避免财产纠纷的最佳策略之一是与配偶签订一份明确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使用婚前个人资金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同时你可以注意保留证据,如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购房付款凭证等,以证明房款的来源为个人婚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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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在超市挑了两支圆珠笔,因在买菜区域腾不开手,不小心将笔放口袋了。而后突然来了个电话,因超市太吵听不到声音,我匆匆去收银台付了菜钱,却忘了口袋里的两支笔。出了超市,我被工作人员提醒未支付这笔钱,这才想起来。后续我被超市罚款十倍。他们这种行为违法吗?我的行为构成偷盗罪吗?

A2:
根据你的描述,超市属于盈利性企业,不具有罚款的权力。若你的行为不具备主观恶意且金额较小,则不构成盗窃罪。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方式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的组织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罚款。
超市作为商业实体,其法律地位为民事主体而非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超市自行制定的“偷一罚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商家要求你支付罚款时,你可以拒绝,但你需要足额支付圆珠笔的钱。从刑事犯罪构成的层面来看,你拿走圆珠笔的行为是疏忽大意所致且金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
但如果超市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系故意,在金额较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你进行处罚。


建议你及时与超市工作人员沟通,支付相应价款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若超市坚持罚款,你可以拒绝支付,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报警的方式处理。如果超市存在过激行为,对你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你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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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我推销了保险产品,因我在外地出差,于是让业务员去找我的妻子在投保书上代为签字,并交付了保险费。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交纳保险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2000元。我现在经济状况不好,不想继续交纳了,可否以不是我亲自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A3:

根据你的描述,你虽然没有在投保书上亲自签字,但你的妻子代为签字并持续交付保险费,应认定为你同意并追认了代签行为,故你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其中,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故你的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已经对保险合同进行了认可或追认。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你未如期缴纳保费超过一定期限会使保险合同中止。中止后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如果你现在经济状况不佳,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还。需要注意,这里退还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全部已交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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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儿子去朋友公司帮忙两个月,没有工资,也没有签合同。他在公司发生意外,导致右手食指十级伤残,可以请求公司赔偿吗?

A4: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儿子在朋友公司帮忙时发生了意外。即便没有工资,没有签合同,你的儿子仍有权请求公司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被帮工人能够证明其明确拒绝了帮工请求,或者损害是由于帮工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被帮工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你的儿子在朋友公司无偿提供劳务已经两个月,属于无偿帮工。若其受伤致残也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且公司存在管理疏忽大意、未尽到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违法用工等过错情形时,那么公司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建议你保留好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实际损失。因用工单位是你朋友公司,建议双方先以协商为主。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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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们几个同学昨天出去吃饭。我拉同学出去的时候,他的肩膀不小心碰倒了饭店的玻璃门,导致玻璃碎了。店家要求我们交1000元的押金,说喊人去修。后来我们一想,这个玻璃怎么可能要收1000元,就想自己找师傅去修。但是我们应该赔偿全部的损失吗?店家一点责任都不用负吗?

A5: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店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就应当赔偿部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你的同学不小心撞倒饭店玻璃门,导致玻璃门破碎,是需要承担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的。如果店家的玻璃门存在安全隐患,如年久失修、质量不合格、安装不合理、门板松动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情形,则店家也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可以收集现场公共视频、证人证言、损坏的玻璃门等证据以证明店家存在过错,然后与店家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你们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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