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9 10:45:00 查看4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浙江工作男子诉请每周两次视频探望在京女儿获支持
2025-04-18 09:39: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岳玲
男女双方在北京市结婚,因感情不和离异后,男方到浙江省工作,女方带着未成年的孩子继续在北京市生活,后双方就探望孩子事宜发生纠纷。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探望权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视频探望孩子的诉请。
李某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育一女李某。2022年2月,双方经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李某由徐某负责抚养、教育至成年,徐某自愿承担抚养、教育费用至李某独立生活为止,未约定探望李某相关事宜。
2022年3月,李某某起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变更李某的抚养关系。2022年4月,东城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李某某与徐某就探望孩子事宜发生纠纷,2023年,李某某起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在寒、暑假及某些特定节日将李某接到浙江进行探望,并要求每星期对孩子进行两到三次视频探望。
徐某辩称,孩子太小,无法离开母亲到另一地区生活,不同意李某某将孩子接到浙江,仅同意李某某视频探望孩子。如果李某某长期在北京,则同意另行协商探望孩子事宜。
经查明,李某某、徐某离婚后,李某一直随徐某共同生活,现就读、生活于北京。经当庭询问,李某某称其在浙江居住,近期没有计划来北京工作、生活,且其经济条件有限,无法频繁到北京探望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李某的一方,主张行使探望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某某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应保证李某生活环境的相对稳定和身心健康成长。综合李某某在浙江省长期生活和工作、因经济条件有限而无法频繁到北京探望,以及李某的年龄、在北京学习和生活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对李某某要求每周视频探望李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李某某要求将李某接到浙江探望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双方关系缓和、亲子关系融洽、经济条件改善后,就更改探望方式及时间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可于每周周三、周六的18时至18时30分对李某进行视频探望,徐某予以协助,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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