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9 10:51:24 查看55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三大物权之------用益物权
关键词:物权、用益物权
引言:
为了准确理解用益物权这一物权,特整理此短文,以期给大家在生活、学习中带来些许帮助。
具体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一种他物权,体现了对他人所有物的利用价值的支配。
法律依据: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特征:
1、他物权性:用益物权是基于他人所有物而设立的权利,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能来源于他人的授权或许可,而非基于所有权。
2、独立性: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赖于所有权而存在。用益物权人可以独立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无需依赖于所有权人的意志。
3、支配性: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对标的物的使用方式和收益方式,无需他人协助。
4、 期限性:用益物权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期限届满后,用益物权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还给所有权人。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3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40年、50年或70年等。
5、客体限定性: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动产一般不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益物权的种类: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土地承包经营权:
(1)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至第三百四十二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流转、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且可以依法流转。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至第三百六十三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流转、续期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 特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为40年、50年或7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3、宅基地使用权:
(1) 定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至第三百六十五条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流转、保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 特点: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福利性,一般不得转让,但可以依法流转。
4、居住权:
(1)定义: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对居住权的设立、效力、消灭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特点:居住权具有独立性、期限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但不得转让、继承。
5、地役权:
(1)定义: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至第三百八十四条对地役权的设立、效力、消灭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 特点: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地役权的设立必须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存在为前提,且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6、自然资源使用权:
(1)定义: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对自然资源使用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3) 特点:自然资源使用权具有许可性、期限性,权利人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后才能行使权利,且权利期限届满后需重新申请。
设立与流转:
1、设立:用益物权的设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需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备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需要签订出让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流转:用益物权的流转是指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设定抵押等。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但流转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1、用益物权的权利主体是他人。
2、用益物权仅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项权能,不包括处分权能。
3、用益物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满足权利人的生活、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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