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0 08:39:25 查看58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三大物权之------担保物权
关键词:物权、担保物权
引言:
为了准确理解担保物权这一物权,特整理此短文,以期给大家在生活、学习中带来些许帮助。
具体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核心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存在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例如,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主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转让,担保物权一般随之转让。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不因担保财产的分割、部分灭失等原因而受到影响。例如,抵押物被分割后,抵押权仍然及于分割后的各个部分;抵押物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3、物上代位性: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等原因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例如,抵押物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赔偿金成为抵押权的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就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
4、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是担保物权的核心特征,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优先实现债权。
5、客体限定性: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但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例如,抵押权的客体可以是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质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
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抵押权:
(1)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对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特点: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抵押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设立。
(4)分类:包括不动产抵押: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为抵押物;动产抵押:以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为抵押物; 最高额抵押: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
(1)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至第四百四十五条对质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特点:质权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直接占有和控制的权利;质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但以权利质押的,需要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4)分类: 包括动产质权:以动产为质押物,如机器设备、原材料等; 权利质权:以权利为质押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3、留置权:
(1)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至第四百五十三条对留置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3)特点:留置权的设立基于债权人的合法占有,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且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
(4)分类: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因债权人的合法占有而产生的债权关系。
担保物权的设立
1、 抵押权的设立:
(1)合同约定: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明确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期限等内容。
(2)登记公示: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例如,不动产抵押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 质权的设立:
(1)合同约定:质权的设立需要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财产的范围、质押期限等内容。
(2)交付占有: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质押财产的交付,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权的设立需要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如以股权出质的,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留置权的设立:
(1)合法占有:留置权的设立基于债权人的合法占有,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
(2)法定条件:留置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如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效力:
1、优先受偿效力: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例如,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物上代位性: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等原因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例如,抵押物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赔偿金成为抵押权的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就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
3、追及效力: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转移,即使担保财产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然可以追及该财产行使权利。例如,抵押物被转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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