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0 09:08:11 查看44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法院:阳光明亮刺眼,超出可容忍程度,房产公司赔偿6.5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徐志杰 郑璐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镜面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这些玻璃幕墙包覆的高楼大厦在阳光照射下会反射出强烈的光线,容易对附近区域造成光污染。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玻璃幕墙反射阳光引起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赔偿损失6.5万元。
2021年12月,由某房产公司承建的某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该建筑外立面整体采用玻璃幕墙材质。王某于2009年购买的涉案房屋位于该建筑所在地块东侧,与该建筑仅隔一条马路。自该建筑建成后,每日阳光会经其玻璃幕墙反射至涉案房屋客厅内较长时间。王某曾与某房产公司协商,某房产公司也对涉案房屋客厅的窗户进行了贴膜处理,但王某认为反射光线并未得到有效减弱。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停止侵权,对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或者将涉案房屋客厅改造为厨房等区域;若无法停止侵权,则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修复费用共3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经咨询后得知,若将涉案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够有效减轻反射光影响,更换费用约为6.5万元,因此王某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6.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法官曾分别选取上午时段和下午时段,两次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同时结合王某提供的照片、视频,证实了太阳光经玻璃幕墙反射至涉案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影响时间较长、光线较为明亮甚至刺眼,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以容忍的程度,对王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响,故某房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某房产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因涉案建筑已建设完成,整体拆除玻璃幕墙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部分更换亦影响美观;同时,缺乏对涉案房屋进行内部改造的可行方案,即使进行改造,也会对房屋的原有装修造成破坏。与前述两个方案相比,更换涉案房屋客厅玻璃显然更为经济、合理,且王某主张的损失金额符合低透玻璃的市场价格。综上,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赔偿王某损失6.5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房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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