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甲状腺术后出血,医方延误被判担责

2025/04/20 17:48:00 查看61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 “发现颈部肿大 2 天余” 到A医院住院,中医诊断为瘿病(阴虚火旺),西医诊断为甲状腺结节、颈椎病。

入院第9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双侧甲状腺全切术 + 左颈部淋巴结清扫术 + 双侧喉返神经探查术。

术后当天出现切口区出血伴呼吸抑制。

1小时后急诊行清创术气管切开,后转 ICU 继续治疗,病情稳定后转普外科治疗。

患者病情稳定后出院,出院诊断主要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其他诊断包括甲状腺恶性肿瘤、肺部感染、胸腔积液、脑梗死、颈椎病、颈内静脉血栓形成。

【鉴定意见】

A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甲状腺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患者的残疾等级为一级;误工期、营养期拟定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住院期间护理人数拟定为一人;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暂定为五年,护理人数拟定为一人。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84,353.26元。

【解析】

甲状腺术后出血主要表现为引流量增多,呈血性,颈部肿胀,患者自觉呼吸困难。如果引流量>100ml/h,考虑存在活动性出血,应及时行清创止血术。积血可能压迫气管导致窒息,患者出现呼吸窘迫时应首先控制气道,急诊情况下可床旁打开切口,首先缓解血肿对气管的压迫。

本例,发现患者呼吸困难、提示术后出血时,医方未床旁探查、敞开切口及气管插管,而是选择送手术室处理,延误抢救时机,导致患者缺血缺氧性脑病。医方虽术式选择恰当,且医方术前告知风险并获患方签字,但医方诊疗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出现并发症后未及时解除呼吸道梗阻,导致患者遗留脑损伤症状。综合分析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与患者甲状腺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