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1 23:03:19 查看364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法律实践中,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本是实现劳动关系平稳终止的常见方式。然而,当员工对协商方案表示不同意时,用人单位往往陷入不知下一步如何进行的困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双方平等协商的权利,但并未强制要求协商结果必然达成一致。员工对协商方案提出异议,本质上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协商权,其合理性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低于法定标准(如不支付补偿或补偿金额不足),员工有权拒绝并主张法定权益;若补偿方案符合法定标准但员工仍不接受,则属于双方协商未果,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强制解除。
1、避免单方违法解除。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需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协商不成即解除”为由单方通知员工离职,此类行为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
2、评估协商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补偿方案需同时符合法定标准。例如,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且需考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协商解除并非唯一途径。用人单位可考虑调整补偿方案(如增加离职过渡期、提供再就业培训等),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调岗、降薪等)。若员工坚持不接受任何方案,用人单位可依法行使管理权,但需注意避免构成“变相辞退”。
劳动关系的解除需兼顾效率与公平。当协商解除遭遇员工不同意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单方违法解除;员工则需理性主张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唯有双方恪守法律底线,方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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