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2 19:10:24 查看86次 来源:李晓云律师
以夫妻一方名义注册的网店,在离婚时能否进行分割?如何分割?本文即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解读。
被告吴某女以其身份于2006年7月注册淘宝账户“某雪”,后与原告张某男结婚,婚后于2010年5月10日以该淘宝账户在淘宝开店,双方共同经营,后双方还陆续注册了另外6家淘宝店铺共同经营。
原告张某男于2016年2月、2017年1月、2018年2月,转给吴某女淘宝店铺分红分别为122854元、370865元、50000元。“某雪”淘宝店铺销售额占七家淘宝总销售额的27.06%。
吴某女于2019年3月12日起诉离婚,后经判决,于2022年5月14日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男申请对“某雪”淘宝店铺的价值及该店铺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的利润进行评估。但因吴某女无法提供评估所需完整的资料,故无法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某雪”淘宝账户系吴某女婚前注册,婚后以该账号在淘宝开店并由双方共同经营,主要经营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诉争淘宝店铺及其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
双方均主张诉争淘宝店铺由自己经营,因诉争淘宝店铺系以吴某身份实名注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且目前由吴某控制及经营,考虑到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最大效能并结合张某1参与经营他人网店等因素,诉争淘宝店铺的经营权应归吴某所有更为适宜。
诉争淘宝店铺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多年经营亦积累了一定的客户、信誉,具有一定的价值。本院结合案涉淘宝店铺的经营状况,酌定吴某女向张某男补偿25000元。
关于诉争淘宝店铺2019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间的经营利润分配问题,因“某雪”店铺密码由吴某掌握,其未能提供前述期间的经营资料致使无法评估,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张某1、吴某提供的2016年至2018年吴某女的分红情况,结合三方均认可的店铺分红比例,可核算“某雪”淘宝店等七家淘宝店铺三年分红合计2174876元,年平均分红724958.67元;“某雪”淘宝店铺近三年年销售额占案涉七家淘宝店铺年销售额的平均占比为27.06%,本院根据前述比例酌定年平均利润为196173.82元。
一、“某雪”淘宝店铺的经营权归吴某女所有,吴某女补偿张某男25000元;
二、吴某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男“某雪”淘宝店铺2019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13日期间的利润317147.68元;
三、驳回张某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网店具有财产价值,在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即使是个人名义注册的网店,也是可以分割的。
第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主要看网店注册的时间,另外,类似本案这种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网店,一般需要以对应平台的个人帐号为基础进行注册,个人账号的注册时间不等于网店的注册时间,如本案中,个人账号注册于婚前,但是网店注册于婚后,因此网店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第三:分割方式以发挥网店最大效能为基础,双方都想要经营网店的,一般判决归一方所有,折价给对方补偿。判决时,更倾向于判归经营者谁所有,原本是共同经营的,可以竞价、可以法院酌情判定,本案中,即是法院判定归实际经营一方所有。
第四:补偿款如何确定,可以通过评估方式或者法院酌情判定,本案中即是因未提供资料导致无法评估,最终法院酌情判定补偿金额。
特别注意的是,实务当中,网店价值的评估存在以下困难,即资料不齐全,掌握资料的一方往往不愿意提供、或者并没有账目类资料,导致无法评估,不掌握资料一方可以通过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来调取经营资料,促成评估或者为法官酌情判定提供更有利的依据。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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