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律师:涉外离婚诉讼法律问题一次说清楚!

2025/04/22 19:14:03 查看35次 来源:李晓云律师

§ 哪些情况属于涉外离婚

第一种情况:夫妻中一方或者双方国籍涉外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或一方为华侨(保留中国国籍但定居国外)。

举例:中国公民与美国人结婚后在中国起诉离婚,或两位华侨在国外定居后回国离婚。

第二种情况:在国外登记结婚

夫妻在中国境外登记结婚(如美国、欧洲等),后因感情破裂需在中国解除婚姻关系。

举例:两名中国留学生在英国留学期间在英国登记结婚,后回中国起诉离婚。

第三种情况:财产或子女涉及境外

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国外,或未成年子女长期在国外生活、具有外国国籍。

举例:离婚时需分割位于美国的房产,或争夺持有加拿大护照的子女抚养权。

第四种情况:一方或者双方长期居住在国外

情形:夫妻一方在国外工作、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分居后提出离婚。

举例:丈夫在美国工作多年未归,妻子在国内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 涉外离婚要到哪里起诉?

第一种情况:你在国内,对方在国外,到你的户籍(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二种情况:你在国外,对方在国内,可以到对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诉解释》

第15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种情况:双方在国内

双方都为中国国籍且生活在国内,适用普通离婚案件管辖规定,到被告户籍(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双方都在国内,但一方或双方加入外国国籍,在中国有共同的经常居住地的,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涉外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l 双方在国外

双方定居国外(仍是中国国籍):定居国法院不受理的,可以向中国领结婚证地的法院或者任何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民诉解释》第13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14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可以向任意一方户籍(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民诉解释》第16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定居”的认定标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规定):

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连续居留满2年(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未取得国外居留权,但连续5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中国诉讼离婚,适用中国的法律,但是涉及财产分割时,如果有位于境外的不动产,很多法院会不予处理,其中一个理由即为“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婚姻中财产较多,较复杂时,可以选择先离婚,尽快结束婚姻关系,然后再进行漫长复杂的财产分割。

此类诉讼亦可根据前文选择诉讼的法院。如果主要财产在中国,当然可以选择中国法院进行分割,但是如果主要财产在境外的,需要区分财产为类型,如果主要财产是不动产的,需要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对于此类财产,中国法院越来越倾向于不处理。

法律依据:

《涉外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17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送达

送达,简单说就是法院把打官司的“通知”送到对方手里,让对方知道有人告他、告了什么、什么时候开庭,或者法院要他做什么。就像网购后快递小哥把包裹送到你家一样,只不过这里送的是法律文件。一次诉讼当中会涉及多次送达。

起诉离婚一方,往往都希望尽快结束婚姻关系,涉外离婚中,影响时长的最大原因就是送达的问题,比如泰国坠崖孕妇王暖暖离婚一案,2023年9月6日即已正式提交起诉,截至目前,案件仍因泰国非《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无明确送达方式、跨国司法协作耗时较长,处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阶段。

如果双方在国内有固定住所,或者同意比较便捷的方式送达,那么离婚诉讼的周期可以参照非涉外案件的周期大大缩短,否则需要采用下列方式进行送达:

《民诉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李晓云律师提示

涉外离婚,涉及流程复杂、手续繁琐,尤其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形,在哪里起诉更有利、起诉准备哪些证据、哪些需要做公证认证,如何获得法院认可、先离婚还是一并分割财产,需要整体制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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