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厂房归我,租给对方使用,拆迁款300多万元归谁所有?

2025/04/22 19:19:21 查看40次 来源:李晓云律师

婚内的建的厂房,离婚分给我,我租给对方使用,后来厂房拆迁补偿300多万,被对方拿走,能要回来吗?厂房租赁合同要注意哪些事?

§ 基本案情

刘某与蒋某婚姻存续期间,刘某作为荣华厂的代表与村里签订《租地合同》,租了村里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共三块地,用于办厂,在上面建了厂房,

2006年8月,刘某与蒋某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婚生儿子刘某1由蒋某抚养,刘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座落于广州市某村的地块一、地块二(即上述地块一、地块二的上盖建筑物)归刘某所有……等等。

2007年,双方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刘某将上述厂房租给蒋某使用,每月租金10000元,厂房租赁无限期,直至国家征收之日方可自动解除合同。后蒋某一直向刘某支付租金。

2017年,地块一、地块二拆迁,上盖建筑物被征收的补偿款3318162.71元,被蒋某及所蒋某公司收取。

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

蒋某称,地块上的厂房10多年间,多次维修,早就已经不是原来的了,是自己重新建的了。

§ 法院审理认为:

离婚协议约地块一、地块二的上盖建筑物归刘某所有,刘某将地块一、地块二的上盖建筑物以每月10000元出租给蒋某使用;征收所得的建筑物补偿款应归刘某所有。

蒋某主张涉案地块的上盖建筑物经多次重建,已经改变了原租赁建筑物的原状,征收时的建筑物已经不属于刘某,但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提供实际发生重建事实,故对蒋某主张重建的事实一审法院无法采信。


判决:一、蒋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返还补偿款3318162.71元

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蒋某及其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即,拆迁补偿款归刘某所有。

§ 李晓云律师提示:

租赁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厂房,基于厂房所在的土地的补偿款,是属于村集体的,但是基于地上建筑物也就是厂房本身的补偿款,是属于厂房的所有者的。

本案中,双方离婚后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刘某负责维修,但是否维修过、程度如何,蒋某并无法提供证据,因此无法获得支持。

此类情况注意事项:

作为厂房的所有者,将厂房出租时,

1、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到拆迁补偿权益归自己所有,原来的厂房大多建在城市边缘或者比较偏远的地区,但是近些年,由于城市发展很快,导致很多厂房被拆迁,因此在租赁合同中预设此类条款非常重要。

2、将离婚后的所有情况及时通知村里主管部门、人员,否则对方一直使用,外人是很难区分的。就可能导致本案这种,将补偿款支付给了使用的人,导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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