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不到半年,年迈父亲(下称赵父)便已再婚,女儿赵女士在继承遗产时发现,父亲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了再婚对象张女士,且赠与时间是母亲去世之前的两年。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张女士返还房产。
张女士主张,赵父与其系2015年在婚恋网站相识,赵父称自己单身,双方确立恋爱关系,自己也是被骗了,2016年3月与赵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向赵父购买了案涉房产,自己没付款是因为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后双方于2018年7月即赵女士母亲去世后5个月,登记结婚。
§ 法院审理认为:
1、涉案房屋金额巨大,按照交易习惯,双方应相互履行各自基本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即赵父将房屋过户并交付张女士,但至双方结婚,长达两年多的时间,未支付房屋价款,已远远超出支付价款的合理时间,故张某以双方未约定支付房屋价款时间为由称其只是延迟支付价款,而非不支付价款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2、涉案房屋于2003年系赵父与原配婚姻存续期间,虽房屋产权登记在赵父名下,但其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其房屋赠与时,赵父原配在世,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人的恋爱关系有违社会公德,房屋赠与行为无效。
4、赵女士系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基于财产的继承权,有权提起本诉。
§ 法院判决:
一、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房屋过户至赵父名下。
§ 李晓云律师提示
婚内出G,有背公序良俗,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无论何时发现,都可以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全部返还!
本案中,母亲已去世,系女儿发现,女儿是母亲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也是有权利要求返还的。
发现对方出G,如果选择离婚,离婚协议一定不要笼统的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概括性的处分条款,以免后续发现问题返还存在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