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后公开第一案来了,同居关系男朋友给钱要说清楚!

2025/04/22 19:27:41 查看67次 来源:李晓云律师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3月16日公开判例第一案来了!本案系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纠纷。看看裁判风向有哪些变化,同居关系中如何自我保护!

§ 基本案情:

男方(下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女方返还80000元及利息。

女方(下称被告)主张:其与被告在2008年相识,双方于2008年就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共同居住在被告租赁房子,原告并非大连本地人,在大连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工作和经济收入。所以,原、被告同居期间的生活花费均是由被告支出原告对其亲友借款产生的债务也是由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替原告偿还。仅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被告向原告转账、被告代原告向其亲友还款金额共计67880元还不包括双方在2008年至2016年期间的生活费用。

§ 法院经审理查明:

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自2019年9月始随船出海到国外从事船员工作,后二人于2022年2月分手。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间,案外人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8万元,均为原告的工资款,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

另查,被告通过微信方式于2021年2月7日向原告转款500元,于2021年11月22日向原告转款1800元。

原告于2023年2月4日给被告发送短信称XXX,我告诉你,2019年出海的三年钱压根就不是给你XXX的,给你钱故意演戏给你的,因为我回来就起诉你把钱要回来。从2008到2022年所有的钱都不是给你的,给你都是骗你的,因为我通过律师会把所有给你的钱要回来……”。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短信截图,据此可知,原告曾作出过将案涉工资款交给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亦予以接收,但该段内容未明确表明原告系将该部分工资款全部赠与被告个人所有,故该笔款项应认定由原、被告共同共有。

关于案涉工资款的使用情况,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明细和被告提供的微信支付凭证可知,被告收到案涉8万元的时间段为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而被告提供的微信支付凭证中,仅有被告于2021年2月7日转给原告的500元和2021年11月22日转给原告的1800元系发生于该时间段内,其余转款均早于2020年1月即转款来源并非案涉8万元。因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已约定用案涉工资款抵扣被告主张的上述于2020年1月之前的转款,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工资款的使用情况,故双方应各享有案涉工资款的一半即4万元。扣除被告已转给原告的2300元(500元+1800元),余款377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X工资款377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3月1日起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以37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李晓云律师提示:

本案中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自2008年起至2022年结束,长达十多年,双方有多项经济往来,且男方明确表示给女方钱是骗女方的,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不仅判决女方返还一半,还支持了利息,可见司法裁判风向的变化。

同居关系风险防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因此,同居双方,经济往来,一定要明确说明用途并且保存证据,本案中,女方代男方支付的借款未得到认可系因为女方未提供证据。

千万不要你消费支出,对方再转账给你,因为这样,消费支出如果无法证明是双方愿意共同支付的,后续无法要求对方分担,而对方转给你的钱,却是可以主张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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