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双方父亲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在京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子女均已成年。被告系入赘,婚后便搬到原告父亲家中生活。2014年因家庭生活经营需要,原、被告分别向原告舅妈陈芳借款2万元、向被告的弟弟魏某2借款28000元、在四平防水经营部赊购防水材料价值25800元、在夏某处赊购液化气共计价值21770元。2016年4月26日,被告因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为此在京山县××水泥厂家属区发生争执,后被告弟弟魏某2报警。后原、被告又于2016年5月10日、11日、23日再次因感情问题及车辆的出售问题多次发生打斗并报警处理。2016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以8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出售所得价款全部据为己。原告的行为已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分或少分,考虑到本案的实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分得该购车款85000元的30%,被告分得70%,即原告应给付被告购车款59500元。
§ 李晓云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出售大额资产、大额取现、转账等,均需要有合理原因,否则就有可能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转移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一般是指诉讼离婚期间、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等,其中诉讼离婚期间由于较容易确认,因为这期间擅自处分大额咨询,认定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