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1年末相识恋爱,2013年3月登记结婚,2017年6月生育一子张小某。2020年8月起至2021年4月,原告和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
2022年6月,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婚生子带至其安徽老家,随原告母亲生活,至今原告回老家看望四次,每次逗留两三天。
财产方面:
1、原、被告于婚后第三日由被告出资798,146元首付购买了位于某房屋,其中定金50,000元系被告张某于婚前支付,目前涉案房屋尚有商业贷款本金余额1,045,940.90元和公积金贷款本金余额436,784.82元。已归还的贷款本息均由被告张某支付。涉案房屋的购买总价为2,638,146元,现价8500000元。
2、另,张某2021年转25,000元给妹妹的买车,100,000元系给妹妹的结婚礼金,96,000元系给父母的生活费用,每个月8,000元。同时被告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一共给与原告母亲红包35万余元、买房款51万元、原告母亲手术费3万元,所以其给妹妹的礼金、卖车款、父母的生活费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予以处理。
§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中,原告自认在婚内与异性同事曾发生过不正当关系,且该段不正当关系持续一段时间,原告的上述行为挑战了夫妻间忠诚、信任的底线,严重损害了夫妻间的感情,亦对被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故被告依此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本案原告的出轨情节,本院酌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0元。
2、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本院认为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妥善解决。直接抚养人的能力应当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这些因素往往会涉及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和负担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婚生子带至老家由母亲照顾,但是半年的时间仅回去看望四次,每次逗留时间也较短,且被告已经获得上海市常住户口,综上,本院认为婚生子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可予准许。
3、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鉴于原告存有重大过错,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出发,被告适当多分。其中,
1.涉案房屋,双方确定的房价8,500,000元扣去未还贷款本金后的7,017,274.28元作为分割价值,另考虑到房款中被告婚前支付了50,000元,故酌情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3,110,000元(约占44%),支付期限经双方一致确认为六个月;
2.被告张某处的银行存款395,000元,基金118,868.14元归被告张某所有,亦酌情应由被告支付原告231,000元(约占45%);
3.沪AXXX**沃尔沃牌小型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依据双方确认的车价50,000元及2023年1月的上海市私人牌照额度拍卖价92,4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64,080元(约占45%);
4.关于被告提现并转账支付妹妹的结婚礼金、买车款、父母的生活费是否要还,本院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上述款项和被告给予原告母亲的近90万元,均由被告的收入支出,可见被告对双方亲属的无私关心,如果将被告给予其亲属的上述款项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显然对被告是不公平的,故原告要求上述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院不予准许。
§ 李晓云律师提示:
本案双争议问题都非常有代表性:
第一,一方出轨,到底需要赔偿多少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6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该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实务当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5千元到5万元之间,超过5万元的情况也有,但是比较少,李律师曾代理过的最高赔偿7万元,本案所在地为上海,判决5万元,属于比较高的金额。
第二:对方出轨可以让他少分多少财产?
法律规定上从来没有“净身出户”这一说,根据出轨程度的不同,出轨一方分的比例一般从45%-20%不等,本案未达到重婚、同居、生子等程度,因为出轨方分割的比例为45%
第三:对方给他的父母、家人转钱,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否要求返还?
这点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家庭经济的整体情况、生活习惯等,比如本案中,被告转给他父母、妹妹的钱款金额较高,但是他也转给原告家人了,因为,这些支出符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和习惯,因为并没有认定为转移财产,不需要返还。
第四、抢孩子能否分得抚养权?
本案这一判决非常符合最近实施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原告虽然于2022年就将孩子带回自己老家,但是法院仍判决孩子归被告所有,并没有像过去一样,机械适用“不改变孩子原来生活环境”的条款,将孩子判归原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离婚诉讼,因双方曾系关系最亲近的人,历时长久,所以很多事实没有直接的证据,往往需要根据经营筛选各种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