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法院对于离婚纠纷案件的司法观点?

2025/04/22 22:13:30 查看172次 来源:周运柱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裁判。资深离婚律师周运柱解答以下是长宁区法院在离婚纠纷中的核心司法观点及实践: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 父母出资购房

    •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法院原则上将房产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另一方可获适当补偿。

    •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根据出资比例及共同生活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贡献、子女抚养等因素进行分割。

  2. 财产赠与“第三者”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有权主张返还。

  3. 财产转移与债务

    • 夫妻一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的约定。

二、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

  1. 抚养权归属

    • 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 两周岁以上子女:法院根据双方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成长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优先保障子女利益。

  2. 抚养费调整

    • 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调整。

三、离婚过错与损害赔偿

  1. 过错认定

    • 法院严格审查家暴、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过错方可能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并需支付损害赔偿。

  2. 损害赔偿标准

    • 损害赔偿数额结合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及对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

四、离婚协议效力

  1. 协议生效条件

    • 离婚协议需经民政部门登记或法院调解确认后生效,未生效前可反悔。

  2. 协议撤销限制

    •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若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通常驳回撤销请求。

五、特殊情形处理

  1. 抢夺、藏匿子女

    • 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2. 同居关系析产

    •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各自出资比例及共同生活情况分割。

六、司法实践原则

  1. 保护弱势群体

    • 法院在裁判中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及无过错方权益,体现公平正义。

  2. 调解优先

    • 法院优先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促进双方达成协议,减少诉讼对抗。

  3. 维护公序良俗

    • 法院严格规制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重婚、家暴等,彰显法律权威。

七、典型案例参考

  • 案例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法院判决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另一方获适当补偿。

  • 案例2: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财产予以返还。

长宁区法院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兼顾公平与效率,致力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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