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2 23:50:02 查看21次 来源: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分析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芳(女)
被告:赵大海(男)、赵晓燕(女)、赵小琳(女)
(二)案件背景
被继承人赵振华与妻子孙秀云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子赵大海、次女赵晓燕、三女赵芳、四女小琳。孙秀云于 2011 年9 月去世,赵振华于 2022 年 1 月去世。赵振华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房产】由三女赵芳继承。各继承人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赵芳诉至法院。
(三)遗产范围
房产:一号房屋(位于通州区,登记在赵振华名下)。
(四)关键事实
孙秀云去世后,赵振华以承租人身份与丙公司签订《危楼腾退货币补偿协议》,取得腾退补偿款1548241 元,后用该款购买一号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
赵振华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自书遗嘱并录制视频,明确其房由赵芳继承。
被告主张遗嘱无效,认为一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赵振华未对孙秀云遗产进行分割,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按遗嘱继承一号房屋及赵振华名下全部存款;
(二)被告抗辩
遗嘱非赵振华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一号房屋属赵振华与孙秀云夫妻共同财产,孙秀云遗产未分割,应先析产再继承;
(三)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是否为赵振华个人财产;
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
孙秀云遗产是否需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案件分析
(一)关于一号房屋性质
事实依据:孙秀云去世后,赵振华以承租人身份签订腾退补偿协议,补偿款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且未体现孙秀云工龄等因素。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腾退补偿款属赵振华个人财产,其用该款购买的一号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缺乏工龄折算、共同出资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自书遗嘱效力
形式要件:遗嘱由赵振华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求。
实质要件:结合视频内容,可确认遗嘱系赵振华真实意思表示。
四、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赵芳继承所有,被告赵大海、赵晓燕、赵小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赵芳承担。
五、案件启示
(一)继承案件中的析产规则
涉及拆迁、腾退等财产转化时,需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若原财产为一方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如本案腾退补偿基于个人承租权),转化后的财产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则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扶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原告赵芳主张其对赵振华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但本案因遗嘱优先原则未涉及扶养情节。若遗嘱未生效,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 1130 条,对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体现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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