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地区长期深耕民事经济纠纷领域的邱文峰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委托代办学位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在类似案件处理中,邱文峰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指出,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务必确保行为的合法性,避免陷入此类法律风险。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在明知代办学位行为可能存在违法风险的情况下,依然进行相关交易,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03民初7404号
原告:董某超,男,汉族,1987年11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清,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某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7年3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原告董某超与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清、柯晓吟、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不当得利金额25900元。二、请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董某超是做饮料批发的,被告陈某在尧岭经营一家士多店十几年,被告陈某曾向原告处进货,因此两人认识十多年。被告陈某主动向原告董某超说明他这里可以办理中小学的学位,他直接对接教育局的重要领导,往年每次弄学位都成功,而且弄不到学位保证退还全部的学位费。刚好原告的朋友也为小孩上小学的事情烦恼,在2022年7月16日原告尝试问被告陈某某小是否有学位,被告陈某说有,价格32000元,现在给钱,交小孩的户口资料就马上向教育局领导保留三小学位。于是当天原告就转账32000元给被告陈某。期间原告也听到一些风声,就询问被告是否能弄到学位,被告陈某依旧拍着胸口保证,再次说他是直接对接教育局领导,学校校长,所以是一定能弄到学位的。后面到了8月30日,被告陈某的骗局才被揭穿,后了解,被告陈某根本不认识教育局的领导,大家转账给陈某金额达到50万元左右。前期被告陈某愿意写还款协议给我们,后面被告陈某完全不在乎,把签了他名字,让我们补充我们个人信息的还款协议直接拿走,现在被告陈某完全不在乎不愿退还余下的25900元学位费。被告陈某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如所请。
原告董某超庭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退还25900元的连带责任。
被告陈某答辩称,一、原告委托本人办理学位退还不当得利,款项已经在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年)粤1303刑初865号,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判决该款项由被告人王某英一个月内退赔给被害人罗某聪25900元,范某云332**元,陈某州23500元,许某荫121750元,杨某22500元,叶某莹61850元,林某贞30500元,董某超26900元,张某36300元,杨某碧34500元共计人币4388000元。二、原告叶某莹等人委托本人办理学位所有款项,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王某英6500元不等,有转账记录证明,本人收取已退还叶某莹等人,因原告也是被家长委托办理入学,被家长讨要办理费用。所以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说生活有困难,让我转给她生活费,虽然案件在审理当中,但是我已经尽我所能共转了63180元,帮助大家。有记录证明。三、叶某莹等人委托我办理入学事宜,本人通过微信以电话询问了(2022)1303刑初865案中被告人王某英,她说可以办理,得到确认,我把所有款项转给了王某英,有微信记录证明。同时因为本人女儿,儿子在她的幼儿园读书长大相信了她说的话。然后,在2022年8月30号,我和原告发现我们被骗了,我和叶某莹等原告共九人一起在我的士多店扭送王某英去了淡水派出所报案,后来派出所受理此案件并在我们作证后移交法院办理。在此事中,我也是受害者,因为我儿子初中毕业,王某英说可以帮我儿子办理惠州某校入学,我并交给她5000元办理费用,有转账记录为证,最后到案发也未能办理导致我儿子至今辍学在家。叶某莹委托的四小学位,王某英在微信中告诉我在2022年8月29号9点30分到某小财务室报名,我马上转告叶某莹,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四、在2022年8月31日至10月5日在王某英羁押期间,我通过变卖资产,找朋友,亲戚借贷进行了赔付和退还好处费,因为案件没有判决,我也不知道我这个受害者,要承担什么责任,因为原告等人屡屡上门,来电,微信要我承担责任。但是在派出所的领导说钱的出口不在我这里,我也是受害者,因为我儿子的学位也是委托他办理的。也因为此事导致我现在也是生活困难,女儿刚刚高考完,小儿子也因为没有钱在幼儿园开学一个多月后才叫人帮忙入学,大儿子陈某乐导致辍学在家,我本人也因此犯上忧郁症,心理受到很大的压力,无法正常休息彻夜不能入睡导致心脏出现问题,我也因为十七年的糖尿病导致并发症手脚发麻。望法院依法认定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陈某为其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照片、与黄某英的微信聊天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原告为其朋友小孩找到被告代办学位事宜。2022年7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两次向被告转账合计32000元,委托被告办理其朋友小孩在淡水某小的学位。但直至8月底,其朋友小孩仍未收到录取通知书,被告实际并未为其办理学位,且其退还了部分款项6100元,仍有25900元并未退还。
另查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2〕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英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粤1303刑初8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黄某英在2022年3月至8月期间,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向陈某谎称可以帮他人办理淡水学校小学、初中的学位,每个学位收取27500元至42000元不等的费用,先交钱、后找学位。陈某作为中间人收取了家长办理学位的钱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交给被告人黄某英,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介绍费。通过该种方式,陈某先后收取了罗某聪、范某云、陈某周、许某荫、杨某、叶某莹、林某贞、董某超、杨某碧、张某等人办理学位的费用,并转给被告人黄某英共计人民438000元。被告人黄某英在收到上述被害人办理学位的钱后,直至案发也没有帮忙办理学位事宜,所收款项均用于偿还债务和供自己个人生活使用。2022年8月30日,因未能办理好学位无法入学,陈某等人发现被骗并报警,被告人黄某英于2022年8月31日被被害人带到派出所。”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英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给被害人罗某聪25900元、范某云332**元、陈某周23500元、许某荫121750元、杨某22500元、叶某莹61850元、林某贞30500元、董某超26900元、张某36300元、杨某碧34500元,共计人民币438000元。三、扣押的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黄某英不服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3刑终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告商铺信息、转账记录、被告退还部分费用的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照片、陈某与黄某英的微信聊天记录、黄某英微信发给陈某的照片、(2022)粤1303刑初865号刑事判决书,(2023)粤13刑终90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被告、黄某英的委托代办学位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的不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均应承担返还相关款项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对黄某英退还25900元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原告委托被告代办学位并由收取费用6100元(32000元-25900元),后被告又委托黄某英代为办理该学位事宜,黄某英收取费用25900元。其中,被告已向原告退还6100元,且原告亦在庭审中自认收到该6100元;另外25900元已经本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责令由罪犯黄某英退赔25900元给原告,本案中诉争的标的25900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由罪犯黄某英承担,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称被告出具《还款协议》及微信上承诺会退款,但《还款协议》并未明确债权人、还款金额、还款日期等,原告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明确自愿加入罪犯黄某英向原告退赔25900元的债务,故原告诉请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超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某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某珍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某深
书 记 员 吴某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