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3 14:34:56 查看24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地区专注于民事经济纠纷的邱文峰律师,在当地深耕执行工作已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邱文峰律师认为,本案中涉及的《返佣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关系里,各方都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严格履行自身义务。被告作为中介公司,既然承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向原告支付返佣,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执行。从法律层面来看,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备法律效力。被告在签收诉讼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这种行为不仅放弃了自身的抗辩权利,还表明其对自身义务的漠视。在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本案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返佣的诉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支持。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3民初8060号
原告:章某涛,男,汉族,1978年10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某村上某屋某号某楼。法定代表人:蔡某石。
原告章某涛诉被告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某涛的诉讼请求:1、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章某涛返现款42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日,章某涛通过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曾华茂购买了惠阳恒德玺悦3栋301房产一套。双方约定,章某涛交完房产首付款,经银行放款后,且开发商给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结佣后7个工作日内转帐给章某涛,转款金额为42000元。2021年10月19日下午章某涛联系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曾华茂询问返款事宜,曾华茂告知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老板已失联,公司已关门歇业。经多次联系未果,只好起诉至惠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返佣协议书、返现协议书、曾华茂身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支付给章某涛返现款42000元人民币的事实。二、聊天记录,证明: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曾华茂与章某涛约定到惠阳富康国际旁为爱筑家营业场地签约的事实。
被告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房屋买卖中介公司,2021年5月2日,原告章某涛通过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曾华茂介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惠阳(2021)00009328),购买了惠阳恒德玺悦3栋301房产一套,并在其后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231057400026154)付清房款。被告承诺将开发商支付的佣金返还给原告,并于2021年5月7日,由被告(甲方)与原告签订了《返佣协议书》,被告书面承诺将开发商的返佣42000元返还给原告,在原告交首付按揭银行放款、开发商给被告结佣后七个工作日内转账至原告账户。因被告在原告购房后,被告经催未支付返佣,原告遂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求。被告签收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以及其他诉讼材料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章某涛与被告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返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所述的开发商已支付佣金给被告、以及被告逾期未将该佣金返还给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照《返佣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返佣,违反双方的约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返佣4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章某涛支付购房返佣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某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在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章某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 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某鑫
书记员 吴某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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