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3 14:35:49 查看41次 来源:邱文峰律师
【律师分析】惠阳、大亚湾地区专注于民事经济纠纷的邱文峰律师,在该地区执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涉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责任的认定。当公司注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责任主体及退费金额。公司清算时清算组通知义务至关重要,这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通知义务,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303民初904号
原告:赖某某,女,汉族,1992年5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96年1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到庭,被告陈某某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某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要求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学费13666元【20500-(20500元/12个月×4个月)=1366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开了一家惠州市舞界某某某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于2021年3月9日与原告签订一年舞蹈学习合同,赠送两年学习。本人于2021年3月初在BOSS直聘找工作,随后该门店工作人员以舞蹈助教邀约我去体验并说边上班边学习舞蹈(实际并没有说要交纳学费),后面说要缴纳28000元报名学习舞蹈,因为被告说先交500元可以抵5000元,故学习费用只要23000元,后因为身上没有这么多钱,说可以贷款,利息可以他们承担,所以我从支付宝借呗借出20000元,产生利息人民币3595元,被告就说利息他们承担,故实际上我已交20500元学费。从2021年3月份至2021年6月份持续有上课,到2021年6月底说疫情爆发暂停上课,后又找借口说舞蹈室装修,现舞蹈室已更换名字,被告却告知安排我去另一家培训机构继续上课,事先并无与原告沟通,且当初报名学习是全能教练班包含后续考证的,但另一家门店并不支持我考证,也没有办理任何的转校相关手续,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实际被告的门店己倒闭,原告因不再信任被告所提供的另一家培训机构,且没有履行合同,于7月份开始已无再上课,也不打算接受被告提供的另一个场地进行学习。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签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所属门店已倒闭,合同也无法正常履行,另一家门店并不属于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剩余8个月的学费13666元。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赖某某为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3.转账记录截图;4.报名协议;5.劳动合同;6.付款收据;7.被告照片;8.被告身份证复印件;9.学员群聊天记录。
被告陈某某答辩称:对于原告要求退费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是有正常提供上课服务,如果因为原告自身原因不来上课,我方是不负责退费。也没有理由退费。我们可以依据合同转校或者转卡(出售、转让)。
原告陈某某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惠州市舞界文某某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陈某某,2021年7月5日开始公司清算,2021年9月18日办理公司注销。
2021年3月9日,原告在惠州市舞界某某传播有限公司报名参加“教练型”舞蹈课程,惠州市舞界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报名协议》,约定:服务时间从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9日,赠送时间2年,对于教练型学员,服务有效期为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一年,赠送时间2年。乙方可以每天来上课,没有课程节数限制;服务地点为淡水分校;服务费为20000元;甲方提供专门的服务场地、教学设备,辅导乙方学习舞蹈;如甲方因任何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亦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将安排乙方在其就近指定门店继续接受服务,乙方可有优先选择意向门店,乙方对此认可无异议。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分别向惠州市舞界某某术传播有限公司交纳定金500元及全款20000元,合计共交纳20500元。同日,原告(乙方)与惠州市舞界文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前台一职,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度,工资底薪2500提成5个点至20个点。
2021年6月26日,被告在学员群发布通知,通知因疫情防控全部停课,开课时间待定。2021年7月12日,被告在学员群发布通知,通知舞蹈室正在装修中,全体学员统一搬迁到隔壁南门创意园4楼水灵子舞蹈室统一上课,教练班课程不变,只是换了场地,该上的课正常上课。
庭审中,问被告:你的公司是什么时候注销的?被告答:从2021年6月份开始与其他机构合并一起上课,到2021年9月18日注销的。问被告:你上面所说跟其他机构合并上课,指的是哪个机构?被告答:水灵子舞蹈,庭后会提交一份双方的合作协议。问被告:你公司的原来学员,双方需要如何办理转校?被告答:如果我们的学员想去某个地区,只要有我们品牌的机构都可以转校,找我办理转校,我是转校的负责人。问被告:水灵子舞蹈培训机构是你们的舞界品牌机构吗?被告答:品牌不同,合并上课。问原告:你们的合同第5.1条约定,如果被告无法履行合同会安排到其他门店接受服务,被告是否有安排?原告答:被告有安排我到其他门店上课,但没有跟我说公司注销了,我一直以为被告公司只是在装修、升级,我以为我们是可以回去上课的,所以我就答应了去水灵子上课。到后面回去发现被告已经换了品牌,我无法再回到原机构上课。所谓的合并是淡水这家分校与水灵子合并并不是品牌的合并。我报的课程是教练班,是可以考证的,但并不是通过水灵子去考,而是通过舞界联盟去考。所以我认为被告提供的场地只是暂时的,被告是变相把我们卖给了水灵子。而且把我们转到水灵子只是换场地上课,并不是转校,被告所说与事实不符。问原告:你是否有在水灵子舞蹈室继续上课?原告答:从2021年6月份疫情开始我就没有在水灵子上课。2021年7月1日被告称舞蹈室正在装修升级,只是让我们到水灵子上课,没有跟我们说公司注销了。问被告:原告所说在你公司上了4个月的课程是否认可?被告答:原告在我公司上了4、5个月,具体记不清了。
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开办的惠州市舞界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报名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本案因惠州市舞界某某传播有限公司已注销,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虽然被告称已将原告安排到水灵子舞蹈室继续上课,但原告并未接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之规定,被告依照《报名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提出在惠州市舞界某某传播有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亦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原告需无条件接受其公司安排到其他门店接受服务的答辩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惠州市舞界文化某某传播有限公司已注销,涉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请求解除《报名协议》并退还未履行的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主体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被告作为惠州市舞界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通知被告申报债权,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惠州市舞界某某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的培训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金额的问题。原告共交纳20500元,原告接受服务共四个月,被告对该事实亦不持异议。原告请求被告退还学费13666元[按照合同一年来计算,20500元-(20500元/12个月×4个月)=13666元],该计算方式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赖某某与惠州市舞界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报名协议》于2021年9月18日解除。
二、被告陈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赖某某退还培训费136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元(原告已预交92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陈某某承担的受理费9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给原告赖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某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某婷
书 记 员 胡某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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