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3 16:39:11 查看112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在亲人去世后会因抚养事实而引发遗产继承纠纷,而“收养”与“代为抚养”之间的法律界限,往往成为决定继承权归属的关键。
二者虽然在生活表现上看似相近,都是未成年人被他人抚养长大,但法律上却有本质区别:收养是一种依法确立的拟制亲属关系,直接产生继承权;而代为抚养仅是一种照料行为,并不当然产生亲属身份关系。因此,是否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直接影响到遗产继承的资格。
一、案情回顾:侄子抚养长大,能否作为儿子继承?
刘先生与妻子赵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刘小美。因刘先生的哥哥早逝,其侄子刘小帅自幼由祖母丁某照顾,并长期与刘先生一家共同生活。2019年,刘先生去世。2021年,祖母丁某也相继离世。此后,围绕刘先生遗留下来的房产问题,刘小帅主张其与刘先生存在收养关系,应当作为儿子继承房产,而赵女士与刘小美则对此坚决否认,案件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生活称“父子”是否等于法律亲属?
刘小帅坚持认为,自己长期与刘先生以“父子”相称,且户籍登记中亦为“父子”关系,主张双方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但赵女士一方则指出,从未办理收养手续,且刘小美持有独生子女证,刘小帅与刘家并无合法亲属身份。
三、法院认定:无收养登记,不成立收养关系
法院查明,2013年刘小美领取的独生子女证明确载其为刘先生、赵女士唯一子女。虽刘小帅在2016年迁入刘先生户籍,户籍关系登记为“父子”,但双方并未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也不符合当时法律关于收养人不得已有子女的法定条件。法院据此认定,收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前提,登记是收养行为生效的必要法律程序。即便当事人对外以“父子”相称,也不足以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因此,刘小帅与刘先生之间仅为代为抚养关系,不具备继承资格。
四、法律解读:收养需登记,事实抚养不享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应当包括依法成立的收养子女。收养是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而产生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行为,只有合法收养关系才能产生继承、赡养等民事权利义务。而我国早在1992年起便不再承认“事实收养”制度,未完成收养登记的,即便对外称谓为父子,也不能作为法律上的“子女”享有继承权。
五、律师建议:明确法律关系,避免日后继承纠纷
法院最终判定刘小帅不能直接继承刘先生遗产,但因其祖母丁某亦为法定继承人,刘小帅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丁某在刘先生遗产中的份额。一审判决后,未有当事人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案提醒广大公众:在未成年人由亲属抚养的情况下,若确需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务必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将导致被抚养人无法享有应有的继承权,进而引发家庭成员间的法律争议。法律关系一旦明确,不仅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能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增添法律保障。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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