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有见证人签字,仍可能被认定无效?

2025/04/23 16:40:48 查看103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家庭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选择立下打印遗嘱。这种方式虽然简便,但相比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其形式要件更为严格,一旦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遗产分配落入法定继承的轨道。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看打印遗嘱失效的风险究竟在哪里。


一、案情回顾

王大爷与何阿姨育有六名子女。两人分别于2012年和2018年相继去世。2023年,次子王某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母亲何阿姨名下的合作社股权,并提交了一份2016年形成的打印遗嘱。


遗嘱内容载明:银行存款和股权及利息全部由王某元继承,落款处有立遗嘱人何阿姨、见证人李某与刘某,以及代书人王某璇的签名与日期。庭审中,部分子女承认该遗嘱由王某元之女王某璇撰写、打印并宣读,而见证人虽出庭作证,却对书写与打印过程一无所知。


二、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打印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及见证人应在每页签名并注明日期。王某璇作为代书人,同时又是王某元的女儿,与继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中立资格。


而两位见证人对遗嘱如何生成、是否由何阿姨亲自授权等关键信息均不知情,未能履行见证职责。综上,该遗嘱因程序严重瑕疵被认定为无效,遗产依法定继承处理。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字并注明日期。另根据第1140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


这些条文设立的目的,是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防范遗嘱被伪造、篡改或操控。


四、律师解读

打印遗嘱不同于传统手写遗嘱,其生成分为电脑书写打印输出两个关键步骤。法律意义上的在场见证,不仅是指在打印遗嘱后签名,更应包括对上述两个环节的全过程见证。


见证人应当见证遗嘱内容的形成、打印,并核对打印内容与电脑所写是否一致,确认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即使表面签了字,也不具备见证效力。


五、案件总结

本案揭示了一个现实而严肃的问题:形式上的遗嘱若不具备法律效力,将无法实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律师提醒广大公众,若选择立打印遗嘱,必须严格依照《民法典》相关条款操作,选用与继承事务无利害冲突的第三方担任见证人,并确保其全程参与遗嘱制作过程。如此方能在尊重遗嘱人意愿的同时,依法保障继承程序的正当性与有效性,避免亲属日后因程序瑕疵反目成仇、情感撕裂。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方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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