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4 09:30:04 查看117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李某某系河北省某区居民,其父亲在某村合法拥有四百余平方米的宅基地土地。2006 年,其父亲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居民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按 1:2 安置宅基地。然而,该公司在 2008 - 2011 年支付了三四年过渡费用后,便不再履行合同,未给申请人安置宅基地。
2020 年 6 月,申请人重新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但 2020 年至今,四年里只支付了三年过渡费,仍有三百余平方米的安置房未给予申请人。2024 年 10 月,因政府需修建道路,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项目内拆迁补偿将按已签协议继续履行,但至今仍未履行对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
另外,2020 年 6 月签订的协议中,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下设单位加盖了公章,这表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协议执行负有监督责任。鉴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多次沟通无果后,于 2024 年 12 月初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送《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请求监督上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拆迁补偿责任。被申请人于次日已签收,却至今未予答复。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
1. 被申请人是否有监督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拆迁管理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有监督责任;被申请人则称该村房屋拆迁管理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自己没有拆迁管理权,且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不是其下设单位。
2. 是否收到申请书:申请人称已邮寄《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却称工作人员未签收此件。
三、被申请人辩称
1. 该村房屋拆迁管理由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被申请人没有拆迁管理权。
2. 申请人所述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不是被申请人的下设单位。
3. 申请人所述邮寄的《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经查工作人员未签收此件。
四、胜诉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 2024 年 12 月初依法邮寄《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次日签收,至申请复议时仍未予答复。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拆迁管理的工作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后,依法应当予以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五、法律意义
公民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监督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处理并回复。若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置之不理,就是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这保障了公民的监督权,让公民在面对权益受损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六、律师策略
1. 注重收集关键证据,如邮寄凭证、邮政物流信息等,有力证明了申请书已送达被申请人。
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被申请人作为房屋拆迁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即使被申请人试图否认,也无法抵赖。通过严谨的法律逻辑,指出被申请人未答复的行为违法,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七、温馨提示
1. 当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务必通过正规邮寄方式,并保留好邮寄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据,以便证明申请已送达。
2. 若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处理,公民应及时通过行政复议维权,不要错过时机。
八、结语
法律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有力武器。无论遇到何种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只要我们依法行事,保留证据,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就能让行政机关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法治社会,不容行政机关推诿扯皮,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障。让我们共同维护法律尊严,推动法治进程,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实现。
九、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拆迁纠纷需要在把控全局的同时,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的维权思路,持续全面的推进整个案件。因此,维权有难题,请咨询专业律师,将为你的拆迁全过程保驾护航!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