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收入证明"、"离职证明"等证明文件的法律边界与实务

2025/04/24 15:20:33 查看25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在日常企业管理中,员工因办理签证申请、金融信贷业务(如银行贷款、信用卡申办)、职业资格认证或再就业等事宜,经常需要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出具各类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证明"、"在职证明"、"离职证明"等。此类证明文件的开具请求往往通过非正式渠道提出,部分经办人员可能因人情因素违规操作,而较为规范的流程则会提请公司法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证明文件一经出具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内容表述存在瑕疵或与事实不符,极可能为企业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劳动纠纷以及信誉损失等。


一、公司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公司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供其办理银行贷款,若因证明不实导致银行超额放贷且后续出现坏账,银行可主张公司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构成侵权或与员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从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虚假证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公司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可能会产生劳动纠纷


为不属于公司的员工或为本公司员工虚开收入证明、离职证明、工作证明等文件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由于此类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真伪仅当事人知晓,在后续劳动争议中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推翻证明内容,司法机关通常直接采信证明文件记载事项作为裁判依据,实践中用人单位因此败诉的案例占绝大多数,极易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


三、负有伪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 


公司虚开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伪造证据,属于妨碍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出具虚假证明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案情回顾


毛某在上海某包装公司车间工作,公司出具证明一份“毛某在本公司工作,底薪60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特此证明”,几个月后再次出具类似内容的证明一份。后毛某向该公司主张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等。上海某包装公司辩称,收入证明系应毛某要求,为其办理信用卡方提供方便,且后面部分内容系毛某自行添加。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毛某的月工资标准及加班计时标准,围绕争议焦点,公司提供了考勤记录及相应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对毛某的部分主张未予采信,支持了部分加班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


我国公民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通常会被要求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对经济收入的证明。本案即因公司出具不实的收入证明给自己带来了法律风险。因此,收入证明的开具必须真实,开具虚假收入证明,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会给自身带来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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