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后保险责任的认定及“第一受益人”的权利保护

2025/04/24 16:21:49 查看42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该类案件焦点有三:一是案涉财产损失金额的认定;二是能否根据《赔偿协议》免除某财产保险公司继续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三是保险第一受益人能否直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一、关于财产损失金额的认定 

       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库存商品均被烧毁,而库存商品自2011年起至 火灾发生时一直由某监管科技公司监管,某汽车配件公司和某工程公司 提交《库存商品监管协议》《库存监管实施方案》《整体库存清点明细 》、监管系统及库存余额系统截图、《日常检查报告》、证人证言等证 据用以证明财产损失数量。一审法院根据对某监管科技公司监管流程和 监管体系的分析认定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交的《公估 报告》未加盖公章,且评估范围与保险标的范围不符,该证据不能证明 财产损失金额。 2014年7月31日,某汽车配件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交火灾残留单证。 某财产保险公司还持有某监管科技公司自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7月 15日约200份对某汽车配件公司库存商品的《日常检查报告》。某汽车配 件公司和某工程公司在庭审中主张上述书证能够证明库存商品损失金额 ,并申请法院责令某财产保险公司提交,经法院责令提交,某财产保险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上述书证的形成时间距本案火灾发生时间较 近,对于法院查明财产损失情况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而某 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机构,在当事人之间针对财产损失金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后,无法向法院提交此前已收到的与财产损失有关的证明材料 ,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依照某汽车配件公司和某工 程公司提交的系列监管材料,并根据询价情况认定库存商品损失金额 ,合理有据。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 系列监管材料的证明力,亦不足以否定某财产保险公司拒不提交的上述 书证的内容。某财产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财产损失金额错误 ,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能否根据《赔偿协议》免除某财产保险公司继续支付保险金的 责任 《赔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某汽车配件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从协议 内容看,协议载明为“一次性赔偿协议”,而从某汽车配件公司在本案 中的陈述和其提交录音内容看,某汽车配件公司主张《赔偿协议》系部 分先行赔付,某财产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亦曾认可该款项系“先行赔付 的第一笔款”,双方共谋通过向第三方账户付款的方式阻碍某小额贷款 公司追索保险金。据此,从合同解释角度,“一次性赔偿协议”并非协 议任何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明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协议所载金 额。从签约过程看,签约双方明知,某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保险标的的抵 押权人和保险单载明的第一受益人,有权就保险金优先受偿,有权直接 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相关录音证据也能够证明某汽车配件公 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故意在未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协商赔偿 方案,签订《赔偿协议》,且共谋通过向第三方账户付款的方式阻碍某 小额贷款公司追索保险金。基于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定某汽车配件公 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构成恶意串通损害某小额贷款 公司利益,进而根据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请求否定《赔偿协议》的效力 ,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某财产保险公司依据《赔偿协议》上诉主张免除其继续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机构,在理赔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 ,长期拖延向某汽车配件公司给付全部保险金,一审法院判令其向某汽 车配件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某财产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 承担利息损失,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某工程公司能否直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一审中,某汽车配件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均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无权 直接领受保险金,理由为我国保险法的财产保险部分并未规定受益人 ,且某小额贷款公司并非保险合同相对方,无权主张赔付,其债权受让 人某工程公司亦无此权利。一审法院认为,财产保险部分无受益人的概 念不宜直接理解为禁止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各类商事主体通过 灵活设定权利义务控制风险、保证收益,基于意思自治、鼓励交易的基 本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并无不妥。某汽车配件公司 系为达到融资目的应某小额贷款公司要求抵押、投保,如认定受益人约 定无效会造成大量合同预期落空,不利于交易稳定。某工程公司基于对 库存汽车配件的抵押权而取得物上代位权,其有权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 支付保险金。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上诉理由中仍持其在一审中的观点,后 经二审法院释法说理,其认可某工程公司作为保险标的的抵押权人和保 险单所载第一受益人的相关债权的受让人,有权就保险金优先受偿,有权直接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事故导致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财产损失金额产生争议,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申请和用于证明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后,经法院释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示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同意设立“第一受益人”,保险标的已全损或推定全损,“第一受益人”以其对被保险人的债权余额为限,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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