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4 21:09:34 查看91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离婚纠纷中,婚前财产理财部分的分割问题常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寻找正确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购买的理财,其资金来源通常是婚前个人的存款、工资等合法收入,在婚前就已取得财产权益,因此一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在结婚登记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基金、股票等理财产品,这些理财在离婚时通常不参与分割,仍归购买方所有。
然而,婚前财产理财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部分,情况则较为复杂。若收益属于自然增值,如婚前购买的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而增值,该增值部分仍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经营、管理产生的收益,如一方婚前商铺婚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利润,或者婚前购买的理财在婚后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操作获得利息、分红等,这部分收益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判断婚前财产理财是否需要分割,关键在于理财的购买资金来源以及婚后是否产生与夫妻共同相关的收益。如果能够证明婚后理财的增值完全是基于其自身价值增长等非夫妻共同因素导致的,那么增值部分仍可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比如,婚前购买的黄金在婚后因国际金价上涨而增值,且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操作行为,这部分增值就属于个人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对婚前财产理财的特殊约定也会影响其分割。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规定某项婚前财产理财在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有,那么在离婚时就应按照约定进行分割。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协议,约定一方婚前的股票投资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那么在离婚时,这部分收益就需要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在处理婚前财产理财分割问题时,主张为婚前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财产的取得时间、资金来源以及婚后收益的性质等情况。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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