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未直接参与生产,但疏于安全监管导致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5/04/24 21:25:05 查看18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企业高管未直接参与生产,但疏于安全监管导致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生产事故发生后,人们常把目光聚焦在直接操作人员身上。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企业高管即便未直接参与生产,也可能因监管失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法律明确监管者的责任边界

《刑法》第134条规定,对生产安全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人员,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同样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这些情形可能构成犯罪

1.     制度性失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三年未组织安全培训,或制定的应急预案照抄模板从未演练;

2.     选择性失明:收到安全隐患报告后不处理,为赶工期强令违规作业;

3.     形式化检查:安全巡查只签字不查验,明知设备超期服役仍批准使用;

4.     事后不作为:事故征兆出现后,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三、责任认定的关键要素

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三个层面:一是岗位职责文件等证明其监管义务;二是履职记录反映其实际作为;三是事故与失职行为的因果关系。某矿业公司总经理李某虽自称"只管经营",但会议记录显示其多次否决安全设备采购,这种"决策性失职"同样被追责。

对于企业高管而言,真正的安全责任不是挂在墙上的制度,也不是会议记录中的空话。司法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重点查证管理者是否将安全监管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职位越高,肩上的法定责任越重。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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