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5 09:54:23 查看34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给所有人上了一堂法律课
2025年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结果公布,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席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一判决不仅为案件画上句号,更通过司法实践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性同意不可推定,婚约关系绝非性暴力的保xx。这场司法审判,无疑为所有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普法课。
一、法律常识:性同意的绝对性与即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成立需满足“违背妇女意志”和“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两个要件。本案中,二审法院审判长明确指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性同意必须是明确、即时且可撤销的,订婚不构成默示许可。
即使双方曾有过亲密关系或订婚承诺,若交往过程中一方明确拒绝性行为,继续行为即涉嫌构成犯罪。从审判时答记者问来看,本案中,女方在案发前多次表明反对婚前性行为,案发时通过肢体反抗(如拉窗帘、呼救)、身体伤痕(手臂淤青)及事后报警等行为,形成完整的“违背意志”证据链。
用二审法院审判长的话来说,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
本案重申了“订婚不等于默示性同意”的法律常识,订婚仅属民间习俗,无法律效力,更不能削弱女性对身体的自主权。
二、婚约与彩礼:法律与传统的切割
案件暴露了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尤其是彩礼协议对性同意边界的混淆。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两大原则:
1、彩礼≠性同意的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方家属曾主张女方因“房产加名未果”诬告,但法院指出,彩礼属于民事赠与行为,与性同意权无任何关联。即便女方未退还彩礼,亦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这一立场彻底否定了“以财产换性权利”的陋习。
2、婚约纠纷与刑事案件的隔离审理
在本案民事部分,女方已退还10万元彩礼及戒指,但男方拒绝领取。法院依据“实质化解纠纷”原则,认定女方履行义务,驳回男方诉求。这体现了司法对民事与刑事案件的独立审查,避免财产争议干扰犯罪定性。
三、本案社会启示:男性需重构婚恋认知
本案的普法意义远超个案,直指社会观念与法律意识的深层矛盾:
1、破除“关系特权”的迷思
2、警惕传统习俗的认知陷阱
数据显示,很多地方的婚姻仍保留订婚环节,一些还涉及书面协议。但《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婚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民间婚约无法律约束力。男性需清醒认识到:习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附加条件(如房产加名)均与性同意无关。
3、证据意识与行为边界
本案引发“性同意留存证据”的讨论。尽管法律未强制要求书面同意,但男性在亲密关系中应更谨慎:
尊重即时沟通:性行为前需明确对方意愿,避免“半推半就”的模糊地带;
留存必要证据:如聊天记录等,以防纠纷。
四、法治文明下的婚恋责任
山西“订婚强奸案”的判决,是对全体男性的一次警醒。
它宣告:“性同意不容模糊,婚约不是暴力的遮羞布。”在婚恋关系中,必须摒弃“以财换性”“以约代权”的旧观念,学会尊重与责任。这堂普法课的意义,在于推动社会从“习俗惯性”向“法治自觉”的转型,让尊重与平等成为两性关系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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