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能“停”不能“下”,法院怎么判?

2025/04/26 15:31:03 查看2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贾元秀)河南省洛阳市的市民张先生在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付款租赁了一对子母车位。车位交付后,由于空间太窄,车能停下但驾乘人员却无法打开车门下车。面对这一纠纷,法院会怎么判呢?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情还要从近5年前说起。2020年10月,张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了相关责任与义务。甲方同意将位于洛阳某小区地下车位(子母车位)A1/A2号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充分知悉该车位仍在建设中。

  协议约定:该车位的实际使用面积为不少于24平方米。如竣工后实际使用面积少于24平方米,乙方可在剩余车位中另选车位或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付使用权转让费及违约金。

  此外,张某已充分知晓该车位存在子母车位、临近墙体等不利因素,该车位的租赁款也已充分考虑并体现了该等因素的影响等内容。

  但车位交付后,张某在使用时发现,正常停车后车门无法正常打开,驾乘人员无法从车内下车。

  张某多次与负责车位的维保人员沟通协商无果,遂以车位面积不足24平方米、车位西侧多一根柱子导致车门无法打开、案涉车位不具备合格车位交付条件等为由,诉至法院。

  经现场勘验,案涉车位符合合同约定不少于24平方米,但案涉车位与双方签订协议时候的车位平面图相比西侧多一根柱子,且此处柱子距离A1车位仅8.5cm,致使A1车位在使用时车辆无法正常开启车门。因该公司交付的车位与合同约定不符,致使原告无法实现正常使用车位的目的,被告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车位费110000元;原告张某将A1/A2号车位返还给被告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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