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7 08:40:05 查看34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聂光峰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调解一起老人诉某超市侵权责任纠纷案。
85岁的杨某在某超市购物结账后,推着购物车步入自动扶梯上行,当扶梯行至约三分之二处,购物车突然下滑,杨某猝不及防、躲闪不及,被下滑的购物车撞到,摔在扶梯上,购物车从杨某身上碾压而过,杨某倒地不起。
超市员工看到后及时关停电梯,并将杨某送至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杨某头面部、胸部、腰部、左手多处软组织挫伤,需休养。
杨某认为,某超市对购物车车轮卡槽及扶梯缺乏维护,且无人监管,违反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电梯负责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遂起诉至张家口经开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近六万元。同时,杨某申请对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
经法院委托,在原、被告双方参与下,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杨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未达等级伤残,给予医疗终结期至鉴定日前1日,护理期限至鉴定日前1日,护理人数1人,营养期至鉴定日前1日,后续需对针对皮肤青紫肿胀给予活血化瘀等对症治疗。
经开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庭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超市一次性赔偿杨某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案件以调解结案,案结事了,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法官介绍说,此类案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较普遍,反映了一些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人对安全保障意识的缺失。由此造成消费者摔伤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消费者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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