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相邻关系纠纷

2025/04/27 10:39:34 查看45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案涉房屋改造使其卫生间位于下层住户厨房之 上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相邻权,案涉房屋产权人是否应当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 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第5.4.4条规定:“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 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093号公告明确:“现批准〈住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 5.4.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案中,经法院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均确认302号房屋原厨房部分 面积改造成了卫生间。房屋业主根据自己意愿和生活需要虽有对房屋进 行相关改造的自由,但相关改造需在现有住宅设计规范允许范围内进行 ;居住相邻方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302号房屋改造系 对原房屋住宅结构的变动,客观上形成改造后的卫生间部分区域位于下 层住户厨房上层的结果。鉴于卫生间和厨房各自有特殊的功能,《住宅 设计规范》对本案情形亦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案涉改造行为既违反强制 性规范,也不符合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有悖于公序良俗。作为302房屋的 下层住户,张某甲、张某乙认为该房屋改造结果对自己生活造成不便不 适,属情理之中,相关主张于法有据。章某、高某提出其卫生间并未直 接布置在张某甲、张某乙的厨房上层,而是仅有一平方米的非核心区域 重合,该抗辩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违法改造房屋的正当理由。此外,章某、高某虽主张其并非实际改造人,但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人,应当依据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先行担责后,再另行向实际改造 人等其他责任主体主张权利。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章某、高某将302号房 屋的卫生间、厨房的结构恢复原状。

          业主有权改造房屋,但不得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不得影响相邻权 利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高楼住户改造房屋后将自家卫生间布局在下层住 户的厨房之上,既违反强制性规范,也有悖于公序良俗。下层住户请求 侵权人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288条、第2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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