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7 11:59:45 查看5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未达严重程度:
肝性脑病分为Ⅰ-Ⅳ级,部分条款仅保Ⅲ-Ⅳ级(昏迷或严重意识障碍),若为Ⅰ-Ⅱ级(如轻微意识模糊)可能拒赔。
病因关联争议:
若肝硬化、肝衰竭等基础疾病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诊断依据不足:
缺乏血氨检测、脑电图异常或影像学支持(如脑水肿)。
严重程度证明:
临床分级:提供West-Haven分级记录(如Ⅳ级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8分)。
实验室证据:血氨水平>100μmol/L、脑电图显示三相波或弥漫性慢波。
病因关联性:
提供肝硬化或肝衰竭诊断证明(如Child-Pugh评分)、门静脉高压证据(如胃镜显示食管静脉曲张)。
条款匹配:
若合同将“肝性脑病”列为独立病种,需直接引用;若归为肝衰竭并发症,需主诉肝衰竭赔付。
某用户肝硬化合并肝性脑病Ⅳ级,保险公司以“既往肝硬化未告知”拒赔。法院认定用户投保时未确诊肝硬化,且肝性脑病为投保后新发,判决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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