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7 12:00:21 查看7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手术方式争议:
部分条款仅保“开胸瓣膜置换或修复”,若行介入治疗(如MitraClip)可能拒赔。
适应症不符:
未提供超声心动图证明二尖瓣狭窄≥中度(瓣口面积<1.5cm²)或反流≥重度。
健康告知问题:
未告知风湿热病史、心脏杂音或既往心功能不全。
手术必要性证据:
超声心动图:显示二尖瓣狭窄或反流程度(如有效瓣口面积<1.0cm²、反流容积≥60mL)。
症状记录:心功能NYHA分级Ⅲ-Ⅳ级(如呼吸困难、夜间阵发性呼吸困哪)。
条款解读:
若合同定义“心脏瓣膜手术”包含介入治疗,需引用最新临床指南(如ACC/AHA)证明MitraClip的合规性。
法律途径:
若保险公司以“非开胸”拒赔,引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3条,强调治疗方式选择权在患者,条款不得限制合理医疗。
某用户行MitraClip介入治疗,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认定合同未明确限定手术方式,且介入治疗符合国际指南,判决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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