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股骨头坏死术后并发症,医方被判担责

2025/04/27 16:13:00 查看29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右髋部疼痛到A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股骨头坏死并住院,入院第3日,行右侧全髋关节假体置换术,术后发现人工股骨头及髋臼突入盆腔,股骨头嵌入手术去除髋臼唇的髂骨体、坐骨体、耻骨体内,人工髋关节活动受限制。

术后22日,患者到B医院住院,行右髋关节翻修术,术后发生髋臼松动内陷。

3个月余后,患者再次到B医院住院,行右侧全髋关节假体翻修术,后再次行右髋关节翻修术,术后发现右股骨上端骨折。

【鉴定意见】

A医院、B医院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患者病程延长、治疗成本增加的全部原因(各自同等)。

患者右髋关节置换术后,不具备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患者各项损失近11万元。

【解析】

全髋关节假体置换术是治疗老年股骨颈骨折、中晚期股骨头坏死终末期髋关节骨关节炎的有效手段。术中应避免过度切除股骨颈或髋臼骨量,保留足够的支撑结构。

本例,A医院经患者授权外请专家会诊,但会诊方式不符合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中髋臼打磨过深损伤窝底骨板,以致术后早期人工股骨头及髋臼突入盆腔,髋臼内固定螺钉植入失误(手术记录“两枚钛钉固定髋臼假体”,病历粘贴的植入物标签也为髋关节假体-钛钉两枚,术后DR显示髋臼底上部一枚螺钉固定,还有一枚螺钉去向不明)。

B医院进行首次右髋关翻修术,存在术前对手术目的性和适应症不明确,术中切除髋臼周围增生组织,刮勺刮除髋臼内溶解及坏死组织等,在未植骨的前提下髋臼窝的容积比术前增大,此次使用的髋臼假体与首次手术植入的髋臼假体型号完全相同。原来的髋臼假体窝底骨板损伤突入盆腔,此次手术扩大的髋臼窝再用以前相同型号的髋臼假体,没有周围骨性结构支撑,仅靠两枚螺钉固定于髂骨体上,术后发生髋臼松动内陷是必然会发生的,第二次翻修术因手术操作不当,造成患者右股骨上端骨折的医源性损伤。患者病程延长、治疗成本增加与两家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两医院原因力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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