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8 00:03:16 查看28次 来源:周乃文律师
在 2024 年 9 月下旬,公安部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新规》)。此次新规的出台,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资金冻结措施的合理运用,着力整治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冻卡现象,在币圈和外贸圈一直是备受关注且经常被讨论的话题。那些经历过冻卡潮的人士,基本对冻卡的缘由有所了解,也大致清楚该如何应对。在此,关于冻卡的一般性情况就不再过多赘述。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梳理《新规》中与解冻相关的有效条文,为遭遇冻卡的人士在申请解冻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这一条款要求公安机关在实施冻结措施时,务必准确判断究竟是涉案财产还是合法财产,是企业财产还是股东个人财产,是嫌疑人个人财产还是家庭成员财产。对于那些与案件无关的资金,坚决不得进行冻结。从解冻的角度来看,遭遇冻卡的人应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属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家庭成员财产等非涉案财产范畴。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禁止超额冻结,冻结资金的数额必须与涉案资金数额相当。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曾经频繁出现过涉案金额仅为 5 万元,但银行卡内 50 万元资金却全部被冻结的不合理情况,而根据《新规》,这种做法是不被允许的。
第六条规定,对于涉案账户属于正常经营企业的账户,或者是个人用于经营的账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谨慎使用资金冻结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若确实有必要进行冻结,应当准确认定涉案资金的具体数额,并依法采用限额冻结的方式。
这一条款对于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只要能够充分证明该账户是日常经营活动中常用的账户,公安机关就必须谨慎对待冻结措施。即使决定冻结,也只能采取限额冻结的方式,而不能毫无依据地对整个银行卡进行冻结。
第八条指出,适用资金冻结措施时,应当依法谨慎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账户或者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账户整体冻结措施。但对于除上述账户之外的其他关联账户,不得随意采用账户整体冻结措施。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
1、开户人为犯罪嫌疑人的;2、开户人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人,且该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涉案资金的;3、账户系犯罪嫌疑人保管、支配或者使用的;4、除涉案资金外,账户无其他资金进出的;5、有证据证明账户系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款对于那些涉及二级卡及之后层级账户被冻结的人士来说非常实用。对于一级卡的解冻,则需要逐步进行,在排除自身嫌疑的同时,按照上述列举的 5 种情形,反向提供能够证明账户不属于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相关证据,从而逐步实现对其他账户的解冻。
第十四条规定,在冻结资金之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对资金性质的甄别和核实工作,对资金性质以及涉案资金数额进行准确确认,并在冻结资金后的 7 日以内将实际冻结数额上传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对于不属于涉案资金的,应当在查明后的 3 日以内无条件解除冻结,不得附加任何额外条件,也不得无故拖延,更不能滥用继续冻结措施长时间冻结资金。
此外,如果在 3 个月以内未开展甄别、核实工作,且无法证明资金与案件存在关联性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这一条款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主动对资金性质进行甄别,并确认涉案资金的数额。一旦查明资金与案件无关,必须在 3 天内完成解冻;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资金与案件相关,最迟在 3 个月内也必须解除冻结。因此,遭遇冻卡的人士应当主动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并了解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在 3 个月期限即将届满之前,只要证明资金与案件关联性的证据不充分,就应当立即要求公安机关解冻。
第十七条规定,经过甄别、核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3 日以内对超过涉案资金数额的部分解除冻结:冻结犯罪嫌疑人名下账户或者实际控制的账户资金超过涉案资金数额的;冻结关联账户资金超过实际流入的涉案资金数额的;有明确被害人的非涉众型犯罪案件中,冻结资金超过被害人损失数额的。
这一条款,尤其是第三项,对于因涉诈资金流入而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非常有用。只要被害人的身份明确,就能够准确确定其损失数额,超出该损失数额的冻结资金部分,必须在 3 天内予以解冻。如果被害人的身份无法明确,还可以依据《新规》的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要求解冻。
第二十三条规定,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个人和企业的问询、投诉。对于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针对资金冻结措施提出的申诉、控告,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 30 日以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其他部门在接到申诉、控告后,应当在 3 日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办案部门。
对于身处异地的当事人,办案部门应当采取远程视频询问等方式,或者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要求当事人亲自前往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查、侦查工作。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的,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其联系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或者将其提供的有关材料及时移交至冻结资金的公安机关。
这一条款有效应对了部分冻卡机关要求当事人亲自前往处理的不合理要求。在以往的情况中,不少公安机关总是要求当事人当面做笔录、提交材料,否则不予处理。而根据这一条款,当事人在申诉解冻时完全可以通过远程方式配合调查,也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递交相关材料,从而能够在当地就解决问题,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负担。同时,公安机关必须在受理申诉后的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再出现拖延不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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