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8 12:37:52 查看3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否需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如何证明“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要件之一。许多当事人疑惑:“不知情是否免责?”“司法机关如何证明我‘明知’?”
一、法律明确要求“明知”
根据《刑法》第312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等行为。
1. “明知”≠“确知”: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晓赃物来源的具体犯罪,只需意识到财物可能来自违法犯罪活动即可。
2. “应知”视为明知:若根据客观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是赃物,即使其辩称“不知情”,仍可能被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二、“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机关通常通过直接证据(如行为人供述)或间接推定(结合交易异常性)来认定“明知”。
1. 直接证明“明知”的情形
[1] 行为人明确承认知道财物来源非法;
[2] 上游犯罪者告知财物系犯罪所得;
[3] 行为人参与上游犯罪或协助销赃。
2. 间接推定“明知”的六类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是赃物:
[1] 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以显著低于市场价(如半价)购买全新商品;
[2] 交易方式不合常理:如深夜现金交易、无合法凭证、通过隐蔽渠道交付;
[3] 财物来源无法说明:卖方拒绝提供发票、身份信息或物品合法来源证明;
[4] 财物性质特殊:如大量购买未拆封的奢侈品、电子产品且无法解释用途;
[5] 逃避侦查手段:要求删除交易记录、更换包装或使用他人账户收款;
[6] 多次实施同类行为:如短期内多次收购无合法证明的车辆、手机等。
例:张三以3万元购买一辆市场价10万元的全新汽车,卖方拒提供发票,且交易通过现金在路边完成。即使张三辩称“不知是赃车”,司法机关仍可推定其“明知”。
三、如何抗辩不知情
若行为人主张“不明知是赃物”,需提供合理证据反驳司法机关的推定,例如:
1. 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合理范围;
2. 已要求并留存卖方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明(如发票、转让协议);
3. 物品系通过正规平台或中介购买;
4. 自身职业、生活需求与财物用途匹配(如二手车商收购旧车)。
注意:仅口头主张“不知情”难以被采纳,需结合客观证据支撑。
四、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1. 刑事风险:一旦被认定“明知”,即便未获利,仍可能构成犯罪。赃物价值3000元以上即可立案,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2. 财物风险:购买的赃物将被追缴,损失需自行承担。
建议公众:
1. 审慎交易:对低价、异常渠道物品保持警惕,要求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2. 留存凭证:交易时保存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3. 及时止损:若发现误购赃物,立即向公安机关说明,争取从轻处理。
五、常见误区澄清
1.“对方没说是赃物,我就没责任”: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明知”,不依赖卖方是否明示。
2.“只要不承认,就无法定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时,零口供仍可定罪。
3.“善意购买受法律保护”:民法中的“善意取得”不阻却刑事犯罪认定,赃物仍需追缴。
林智敏律师提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司法机关通过客观证据推定“明知”时,公众需以审慎态度参与交易,避免因疏忽或贪利涉罪。法律不纵容“装糊涂”,守住合法底线,方能远离刑事风险。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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