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否需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如何证明“明知”?

2025/04/28 12:37:52 查看3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否需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如何证明“明知”?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要件之一。许多当事人疑惑:“不知情是否免责?”“司法机关如何证明我‘明知’?”

一、法律明确要求“明知”

根据《刑法》第312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窝藏、转移、收购等行为。

1.   “明知”≠“确知”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晓赃物来源的具体犯罪,只需意识到财物可能来自违法犯罪活动即可。

2.   “应知”视为明知若根据客观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是赃物,即使其辩称“不知情”,仍可能被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二、“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机关通常通过直接证据(如行为人供述)或间接推定(结合交易异常性)来认定明知

‌1. 直接证明明知的情形

[1]  行为人明确承认知道财物来源非法;

[2]  上游犯罪者告知财物系犯罪所得;

[3]  行为人参与上游犯罪或协助销赃。

‌2. 间接推定明知的六类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是赃物:

[1]  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以显著低于市场价(如半价)购买全新商品;

[2]  交易方式不合常理:如深夜现金交易、无合法凭证、通过隐蔽渠道交付;

[3]  财物来源无法说明:卖方拒绝提供发票、身份信息或物品合法来源证明;

[4]  财物性质特殊:如大量购买未拆封的奢侈品、电子产品且无法解释用途;

[5]  逃避侦查手段:要求删除交易记录、更换包装或使用他人账户收款;

[6]  多次实施同类行为:如短期内多次收购无合法证明的车辆、手机等。

张三以3万元购买一辆市场价10万元的全新汽车,卖方拒提供发票,且交易通过现金在路边完成。即使张三辩称“不知是赃车”,司法机关仍可推定其“明知”。

三、如何抗辩不知情

若行为人主张不明知是赃物,需提供合理证据反驳司法机关的推定,例如:

1.   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合理范围;

2.   已要求并留存卖方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明(如发票、转让协议);

3.   物品系通过正规平台或中介购买;

4.   自身职业、生活需求与财物用途匹配(如二手车商收购旧车)。

注意仅口头主张不知情难以被采纳,需结合客观证据支撑。

四、法律后果与风险防范

1.   ‌‌刑事风险一旦被认定明知,即便未获利,仍可能构成犯罪。赃物价值3000元以上即可立案,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2.   财物风险购买的赃物将被追缴,损失需自行承担。

建议公众

1.   审慎交易对低价、异常渠道物品保持警惕,要求提供合法来源证明;

2.   留存凭证交易时保存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3.   及时止损若发现误购赃物,立即向公安机关说明,争取从轻处理。

五、常见误区澄清

1.“对方没说是赃物,我就没责任”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明知”,不依赖卖方是否明示。

2.“只要不承认,就无法定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时,零口供仍可定罪。

3.“善意购买受法律保护”民法中的“善意取得”不阻却刑事犯罪认定,赃物仍需追缴。

林智敏律师提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司法机关通过客观证据推定“明知”时,公众需以审慎态度参与交易,避免因疏忽或贪利涉罪。法律不纵容“装糊涂”,守住合法底线,方能远离刑事风险。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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