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28最高院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全文!及典型案例

2025/04/28 18:58:10 查看87次 来源:李晓云律师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背景

据司法统计,近年来家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占比 12%,离婚案件更是在家事纠纷中占比 80%,其中存在财产纠纷的案件占主要比例,所以出台了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二)以后房产加名没用了吗?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按照赠与规则处理。在房屋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权利转移之后、就没有任意撤销权了。

1.实践中,很多夫妻双方在这种情况下,基于互相信任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一方后续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从而没有保护受赠一方的权益,打击其信任。

2.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婚后加名,但受赠一方很快就提出离婚,因为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子就变成双方共有的,对给与方很不公平。《民法典》1063 条规定,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一致同意在个人财产上加名,系双方之间一个新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拘束力。我们认为夫妻间赠与,不是完全无条件、无偿的,是基于希望双方长久共同生活的预期。这个预期就是法律上的交易基础,如果双方离婚,交易丧失基础,期望落空,就希望法律对这种失衡状态予以调整。因为这种期望是希望长久相濡以沫的共同生活,所以要考虑婚姻解某体实际情况(存续时间、子女、离婚过错、婚姻贡献)。

那大家以后还要不要加名?

如果双方愿意加名,我们也尊重。

①如果将房屋完全登记至受赠一方名下,该方获得房屋所有权,为维护财产秩序,我们尊重双方约定,如果婚姻时间特别短(半年或一年),且房产数额比较大、给予方没有重大过错,即便已经过户,也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将房屋判归给予方,根据接受方的付出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婚姻时间比较长,可以判归接收方,这种情况下,因长久共同生活的期望落空,给给予方一些补偿,进行利益平衡。我们认为,关键不是房子最后归谁,关键的是双方各自份额是多少。因为房子不能物理分割,司法解释从具体分割方式做规定,但并不是对权属认定做规定。

②如果是加名的情况,就是一个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按传统司法观点,接收方最多分得 50%份额,给予方至少要获得 50%,数额参照各种婚姻情况。

我们同时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一个就是婚后加名的情况,双方婚姻共同生活10 年,比较长根据诉讼请求,加名的一方不要房子、要折价补偿,我们就看补偿多少合适,补偿金额是一个基数乘比例,基数是买房时候的价格还是离婚时候的价格?我们认为应该是离婚时的房价,不然不公平。至于比例,一般最多给加名方补偿 50%,一般实务中会判 20%-30%,根据婚姻时间长短、进行酌增酌减,根据不同因素叠加、确定为不同比例我们这个典型案例中,结合了具体案情(感情破裂原因、负担情况),补偿金额确定为房价的 20%。因为每个家庭不一样,我们既要保护为家庭付出的情况,也要避免借婚姻获得大额财产,无法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以适用在所有的案例中,所以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视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三)一方婚前出首付、婚后共同还房贷,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其实是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时,房子可以判归首付方所有,补偿另一方婚后还贷和对应增值。实务中也有可能存在房屋贬值,怎么处理?我们认为,还是涉及到怎么分割的问题。房子只能给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给另一方的数额还是按照基数、比例计算以离婚时房屋现值为补偿基数、考虑还贷比例,照顾到增值、贬值。

(四)父母给子女出资购房,怎么处理?

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我们一般认为,赠与的可能性更大,审判实践中很多父母会提出是借贷,实务中我们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借贷还是赠与。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在已经认定是赠与的前提下,判断属于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给双方,解决的是这个阶段的问题。父母赠与的前提:是希望子女婚姻幸福长久,如果子女只是短暂婚姻,就被子女配偶分走,从父母角度考虑也不太能接受,考虑到父母的期望,考虑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但是也要考虑到平衡保护婚姻家庭团体利益:保护配偶利益,维护小家庭和谐稳定

一般父母出资,大部分情况是男方父母出资,我们尊重女方对家庭的付出,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具体规则设计上,区分 2 种情况分别处理:

1.父母全额出资,没有约定只赠与给自己子女,就是给双方,这不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是民法典的规定,司法解释只是规定这种情况下、离婚怎么分割更合适。要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当然包括出资来源),判归出资方子女所有。这是前提已经认定是共同财产,但双方的比例不见得是一人一半:对另一方的付出,根据实际情况给与补偿。避免谁出资就归谁,尊重家庭付出。不管婚姻多长时间,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另一方分得一半都不平衡。

2.父母部分出资,双方父母都出了钱、共同资助,或者一方父母出首付、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很复杂,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房子判归谁,权重比例我们突出出资的比例,保护出资人利益,考虑特殊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如果一方出 80%,另一方出 20%,离婚时考虑到出资 80%一方的出资权重比较高,房子可以判归给其,给另一方折价补偿(至少这 20%要给这一方,可能存在增减,考虑到家庭付出、生育、没有重大过错,补偿可能超过 20%,反之会进行其他的衡量)。但也没有规定一定判归谁,有可能出资 80%一方不要房子、要折价款,所以要看双方的诉讼请求(要不要房子)。再强调一下,司法解释重要的不在于房子归谁,而在于比例问题:双方踏踏实实过日子,法律不会让一方得到多得的,会让其得到其应得的。

(五)是否给法官太大自由裁量权,使得判决结果不统一?

法律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达不到整齐划一,还是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但自由裁量不是漫天裁量,是有规则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地给了一些考量因素,能够相对地规范自由裁量。虽然还不够明确,但不同家庭情况也不一样。

我们最高法也在建设案例库,尽可能提供典型案例具体、精细化地指导法官规范适用标准统一。目前典型案例还不够,不能涵盖全部情况,我们要进一步建设典型案例,入库,让大家可以查看参考不同情况下的大约比例,就可以使裁判标准大体上一致。

这次一起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个案子,丈夫婚前已购房,婚后加名,结婚时间三年多,判了 20%多一点的补偿比例。以前司法实践加名的情况,给接收方最多 50%补偿,这个案子的结婚时间相对较短。我们也在指导各级法官,按照我们的典型案例的比例为尺度。典型案例基础上如果还有其他因素(过错等等因素)、再予以酌增酌减,大体上比例不会相差太多。

(六)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在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分别财产制适用→任何夫妻财产制都适用)。有的夫妻一方可能会认为,配偶在家庭事务上付出更多,但是婚内我赚钱养家,为什么离婚之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给对方一半了,为什么还要另外给对方家务补偿?

我们认为,家务补偿是给这一方人力市场上的溢价损失补偿,也是保护女性权益、平等就业保障妇女权益,就业市场上对妇女不公平,包括年龄、婚姻存续期间工作技能没有进一步提高,离婚后女方找工作存在劣势。另一方因为配偶的家庭支持,有了比较大的事业进展,都是因为另一方的鼎力支持,此消彼长,一方价值低了,另一方升高了。我们针对这一方面,对受损方离婚后的活中,因婚姻带来的工作不利因素予以补偿

如果是双职工家庭,没办法区分衡量双方的贡献。家务补偿我们主要是指一方投入特别多的情况,实践中主要是一方全职在家的情况,虽然不全是一方全职,但需要一方明显付出比较多的情况。数额,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付出的时间、精力、对双方的影响,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

总结一下:

1.该方确实负担较多,且能够比较明显看出来的;

2.补偿数额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双方的影响,结婚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前景怎么样,如果结婚之前就没有工作的、原本就不愿意工作的、为什么要给你补偿。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外出工作的一方的提升情况。但也不能绝对说婚前就没有工作的、就不给补偿,因为不同年龄段,工作优劣势也不一样,年纪大的、劣势也更大,离婚后出来找工作、存在各种不利因素。

(七)互联网新业态下,直播打赏怎么处理?

直播打赏是新业态,司法对直播打赏的性质存在争议。婚姻家庭编解释我们只探讨婚姻家庭内部,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个人财产打赏没关系),如果是小额的,属于日常消费范围内的精神领域的消费,双方都有各自的处分权利;如果是大额的,超出日常消费水平,认定为挥霍,涉及对另一方权益保护的问题:侵害另一方的平等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两种处理方式:

1. 不想离婚的,想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要离婚的,打赏方认定为存在挥霍行为,对这一方予以不分或少分。

对外,能不能把直播打赏的钱要回来?

我们征求意见时,有观点是涉及低俗的直播打赏,违反公序良俗,可以追回来,但最终没有采纳这个意见。因为我们还有争议、没有达成共识。因为“低俗”在实践中不好认定。一些主播有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的话,我们司法还是要坚决否定,尤其是和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夫妻一方直播间打赏、私下转账,这个行为性质就变了,就依据解释二第 7 条,变成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可以追回来。

(八)夫妻一方赠与第三方财产,怎么处理?

在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人面前,我们旗帜鲜明地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利益。赠与、不正当低价转让等方式,按照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配偶有权要求返还。而且是全额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共同所有,婚姻没有解某体情况下,不是一人一半而是共有,只有解某体时才进行分割。而且也不一定是一人一半,擅自处分一方有可能少分甚至不分,要回来的钱可能都是配偶的。

如果第三者抗辩说这个钱不是给我的,是给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抚养费,

能不能抵扣掉?

(社会上认为非婚生子女应当没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平等,这是法律的规定,不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大家有意见,只能修改民法典。)我们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他婚外子女抚养义务,是二个关系,无过错配偶可以全部要回来,非婚生子女可以另案起诉解决抚养费,这一方拿自己的财产给孩子付抚养费。无过错配偶也可以请求在婚内分割财产,或是离婚时对过错方不分、少分。

提示:现在民政部门全国联网,婚姻状况支付宝就可以查,近十几年内的应该都可以查,大家要加强自己权益保护。

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为合理。

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范某某起诉离婚,许某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该财产的出资来源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男)登记结婚。2022年7月,颜某某生育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罗大某、罗小某出生后,与颜某某、罗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离上述住所并带至B省。此后,罗大某与罗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经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罗大某送回。颜某某遂提起本案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颜某某以其对儿子罗大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该抢夺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和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人民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本案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将罗大某从B省接回A省。

【典型意义】

解决分居状态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前提是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进行事先预防性保护,避免权利主体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签发禁令,能够快速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某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的主张。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费而免除其返还责任。该判决对于贯彻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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