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员工明知用户交易赃物仍提供技术支持,是否构罪?

2025/04/28 20:01:31 查看9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网络平台员工明知用户交易赃物仍提供技术支持,是否构罪?

网络平台员工利用技术权限协助用户转移、交易赃物,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以下林智敏律师为您解析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量刑规则及风险防范要点。

一、可能触犯的三大罪名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a)       适用情形员工明知他人利用平台实施犯罪(如洗钱、诈骗),仍提供账户解封、流量推广、数据接口等技术协助。

b)       立案标准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即可构罪。

c)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

a)       适用情形员工直接参与赃款转移,如通过虚构交易、拆分提现、虚拟货币兑换等方式“洗白”资金。

b)       量刑3年以下或3-7年有期徒刑(金额≥10万元为“情节严重”)。

‌3. 共犯责任(刑法第25条)

a)       适用情形员工与上游犯罪人通谋,长期提供定向技术支持(如定制算法推送赃物交易信息),可按诈骗、洗钱等罪共犯论处。

b)    量刑依主犯罪名处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二、司法认定“明知”的三大核心证据

司法机关通常结合以下证据推定员工“明知”用户交易赃物:

‌1、异常操作记录

a)       频繁手动解封涉诈账户、关闭风控预警系统;

b)       修改用户交易数据以规避监管(如删除高风险交易日志)。

‌2、内部沟通记录

a)       聊天记录显示员工讨论“规避审核”“处理黑钱”等操作;

b)       收到用户投诉或监管警示后仍继续提供支持。

‌3、明显不合理牟利

a)       收取远高于正常标准的“技术服务费”;

b)       与用户约定赃款分成比例(如洗钱金额的5%-10%)。

三、技术支持行为的罪与非罪边界

‌1、按公司流程提供常规技术支持,不构罪(如无主观明知);

‌2、默许用户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可能构成帮信罪

‌3、私自关闭反洗钱监测系统,推定“明知”,构成犯罪

4、按上级指令开发非法模块,与主管构成共犯

四、平台员工风险防范指南

‌1、严守技术伦理

a)       拒绝执行关闭风控、删除数据等违规指令;

b)       对“特批账户”“白名单”等异常需求要求书面审批。

‌2、建立证据屏障

a)       对可疑操作通过邮件、OA系统留痕报备;

b)       定期导出平台监管日志,防止数据被篡改。

‌3、主动切割风险

a)       发现用户涉嫌犯罪时,立即冻结账户并报监管部门;

b)       离职时书面说明曾拒绝的违规操作,避免事后追责。

林智敏律师提醒:网络技术中立性不成为刑事犯罪的免责理由。平台员工对“用户交易明显异常+技术协助行为”的组合风险需高度警惕,切勿因“职务行为”“听从安排”等借口参与赃物处理。对可疑指令应坚持拒办、留证、举报三步原则,防范个人刑事法律风险。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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