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8 20:56:10 查看8次 来源:吴中律师
配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大战中的常见戏码。如何从怀疑到“坐实”证据,是客户离婚分割财产面临的高频且困难的问题。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团队,我们擅长帮助客户从纷繁芜杂、堆积成山的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中,梳理出对方的大额异动与隐瞒的账户信息,帮助委托人掌握离婚诉讼与谈判的主动权。本文总结团队丰富的经验,带您了解离婚中转移财产的常见“套路”,一文教您如何证明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一、无合理理由,单笔大额存款异动
所谓“大额异动”,即大额资金异常变动。离婚纠纷中,经常出现一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大额款项转给第三人的行为。转款的对象有可能是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情人等。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对方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异动,举证责任则向存在大额转账的一方转移,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大额存款异动的原因,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果能够合理解释、内容自洽,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二、擅自售卖共同资产,转入他人账户
在离婚纠纷期间售卖资产,比如擅自将两人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车辆卖掉后,指定买家将购房款转入亲友账户,也是极为常见的转移财产的途径。
三、婚内隐秘购置资产或投资资产由他人代持
代持财产的证据搜集有难度。目前较为有效的方式为通过“大额异动”迫使对方吐露真相,查询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邮箱等发现《代持协议》,代持沟通的文字记录,搜集对方实际控制公司、参与管理的事实等,都是证明代持的途径。
四、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减少分割损失
一方当事人伙同案外人虚构债权债务亦属于常见的转移财产方式。虚构债务的情况下,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在债权人不能证明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或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配偶不再有偿还义务。而对于虚构债权债务的维权难度则更大。既然是虚构债权债务,则债务人必然尚未清偿,法院一般以债权尚未实现或涉及第三人利益为由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