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讲解,张某抢劫罪,辩为寻衅滋事罪,周乃文律师凭啥降刑3年
2025/04/29 0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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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乃文律师
前言:本案在与公诉人的对抗赛中,又胜一局。这一局,在被告人口供方面,我方非常被动。被告人前三份口供中都有说到想抢部手机,在看守所里被审讯时亦有不利供述,第四份口供以后辩解没有想抢劫,只想教训一下被害人。还好在诸多证据之中找到了对其有利的证据,从而推翻其之前的想抢劫的有罪供述,最后化被动为主动,才能改掉罪名,否则入户抢劫未成功,可能判处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被告人张某,1998年4月30日出生,湖南人,有犯罪前科。2021年1月18日9时许,张某窜至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一出租屋,见被害人石某独自在一楼屋内。起初张某称因石某看自己而心生不爽,先在屋外徘徊,后进入屋内教训石某,用手勒住石某脖子,石某大声呼救后与张某一同摔倒,张某随即逃离现场。当日12时许,张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最初指控张某于该日窜至出租屋,见石某独自在内,起意抢劫其身上价值520元的手机,先在屋外徘徊观察,后进入屋内实施抢劫行为。
【法律法规】抢劫罪:入户抢劫等情形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受理后,提出以下核心观点:1. 主观故意方面:张某前三份口供虽提及想抢手机,但第四份口供及之后辩解只是想教训被害人,结合被害人陈述手机放在衣服内张某看不到,且案发过程中未听到张某有抢劫言语及伸手入衣服内抢手机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张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手机的主观故意。2. 行为定性方面:张某进入的是被害人居住、生活的场所,但其行为更符合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进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的特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而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张某进入出租屋的目的是抢劫。3. 证据综合分析:周律师在众多证据中发现对张某有利的证据,用以推翻其之前关于抢劫的有罪供述。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无法形成完整的抢劫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张某构成抢劫罪。
【办案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采纳周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张某为发泄情绪,随意进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张某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较于入户抢劫可能面临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本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改判罪名,大幅减轻了张某的刑罚,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案号【(2021)粤1971刑初3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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