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如何去“黑”

2025/04/29 09:57:04 查看30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法治社会中,总有一些心怀不轨之人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钱财,敲诈勒索罪便是其中一种严重危害他人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那敲诈勒索罪究竟是如何“黑”了他人的生活与权益呢?我们来深入剖析一番。


从法律定义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看似简单的定义,背后却隐藏着复杂多样的犯罪手段和严重的社会危害。


从构成要件上看,它有着明确的界定。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比如,18岁的小张,知晓同学小李曾在高中时参与过一起打架斗殴事件,虽未受到严重处理,但有相关记录。小张便以此为把柄,威胁小李若不给5000元,就将此事告知小李的大学老师和同学,让其身败名裂。在这个案例中,小张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要件。


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若不具备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像小王借给朋友小赵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过许久,小赵却一直拖延不还。小王无奈之下,威胁小赵若再不还钱,就将此事告知小赵的家人和同事,让他颜面尽失。这里小王的目的是为了追回合法债务,并非非法占有小赵财物,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也是它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比如,犯罪人得知某企业老板有婚外情的隐私,便以此相要挟,要求老板支付20万元“封口费”,否则就将此事曝光。在这个过程中,既侵犯了老板的财产所有权,也对老板的名誉等其他权益造成了威胁。


客观方面,行为人通常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内容也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 ,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例如,通过匿名信威胁被害人,若不支付钱财,就将在某天对其子女不利;或者在电话中恶语相向,告知被害人若不满足要求,就会将其商业机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也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予以立案。比如,刘某在短短两个月内,分别以揭发隐私为由,向三位不同的被害人索要钱财,每次索要金额虽都未超过2000元,但这种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敲诈勒索罪的表现形式层出不穷。在网络时代,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编造某企业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的谣言,然后联系企业,以删除谣言为条件,要求企业支付高额“删帖费”;还有的犯罪分子通过“裸聊”获取他人隐私视频,以此威胁被害人支付钱财,否则就将视频公开。在日常生活场景里,也存在不少敲诈勒索的现象,像一些地痞流氓以保护费的名义,威胁小商贩定期交钱;或者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报警、起诉等手段要挟对方私了并索要高额赔偿。


敲诈勒索罪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秩序,让被害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财产损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敲诈勒索罪的相关知识,在面对不法威胁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触碰法律红线,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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