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维权时,房子还会被偷偷拆掉吗

2025/04/29 10:35:55 查看124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不少被征收人一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边担心房屋突然被强拆这种担忧并非多余,现实中确有个别拆迁方试图通过“速拆快执” 规避法律审查。但从法律层面看,维权程序一旦启动,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就被戴上了 “紧箍咒”。


一、法律程序启动后,强拆行为必须“踩刹车”

  当被征收人就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意味着双方争议进入法定解决渠道。此时,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自行强拆房屋,这是“程序正当原则” 的基本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只要被征收人已启动法律程序,行政机关连申请法院强拆的资格都暂时丧失,必须等待司法程序终结。

  二、两种例外

 (一)补偿决定已生效且无正当理由不搬迁

  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既不复议也不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后,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现实中,若被征收人已提起诉讼,即使法院尚未判决,行政机关也不得强拆。只有当法院判决驳回被征收人诉求,补偿决定正式生效后,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执行。

 (二)“紧急避险” 式强拆的严苛条件

  理论上,若房屋存在即将倒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形,行政机关可实施“应急强拆”,但需同时满足危险具有现实紧迫性程序符合比例原则事后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这类情形极少发生且几乎都会因举证不足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三、法律程序中强拆的“双重违法性” 认定

 (一)程序违法的直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而强拆行为发生在法律程序进行中,显然违反“先复议 / 诉讼、后执行” 的法定顺序,法院可直接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二)实体权益的加重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需返还财产或按直接损失赔偿。若强拆导致房屋内物品损毁、装修灭失等扩大损失,行政机关除赔偿房屋价值外,还需对新增损失承担责任。例如,在诉讼期间强拆,导致被征收人来不及转移贵重物品,法院可能结合生活常理酌定赔偿金额,而非仅按征收补偿标准计算。

  四、结语

  “边打官司边强拆” 本质上是对法治的挑战。法律之所以设置复议、诉讼期间的强拆禁止条款,正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利用权力优势 “先拆后补”,确保被征收人有足够时间通过法律渠道争取公平。作为被征收人,需牢记一旦启动维权程序,就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不仅能阻止违法强拆,更能为后续索赔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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