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等涉农种业纠纷

2025/04/29 15:08:12 查看33次 来源:管艳玲律师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等涉农种业纠纷,在双方未签订合同情况下,是否构成种植回收合同法律关系。 一方如提出双方没有签订种植回收合同,认为双方不构成合同关系。另一方就需要保存有购买种子及设备的记录、制种收获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双方没有签订种植回收合同,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进行了生产经营投入,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本文为种植回收合同一方拒绝付款引发的涉农纠纷。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近年来, 广大农民在家门口发展各式各样的产业,有效提高了农民收 入。但不少农户法律意识相对欠缺,开展种植、养殖时多通 过口头方式作出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加之种植、养殖回 收合同履行周期长,种植业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因合同履行 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涉及人数较多,若处理不好, 易激化矛盾,不利于推动种业持续健康发展。

     

        律师建议此类情况,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完善尤其是付款时间以及违约条款,沟通、结算均固定证据,避免后续发生纠纷因证据不足面临不利后果。 从而保障农民及时收到公司种子款,制种农民及时拿回“血汗钱”,实现 双赢共赢,有力护航种业振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65 条、第 490 条、第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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