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5:19:17 查看13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劳动争议实务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兼得问题,长期困扰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的立法逻辑,违法解除情形下赔偿金与代通知金系基于不同法律路径的独立救济措施,二者不可并存。
一、代通知金与赔偿金的法律属性差异
(一)代通知金:法定解除程序的替代性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无过错解除情形(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下,若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其立法目的在于平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与劳动者就业稳定权,本质系对法定程序瑕疵的补偿。例如,某员工因患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且未提前通知,需支付代通知金(标准为该员工上月工资)。
(二)赔偿金:违法解除的惩罚性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该条款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性质上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戒性赔偿。例如,某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单方解除孕期女员工合同,经仲裁认定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N为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维权实践要点
(一)精准识别解除类型:劳动者需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所援引的法律依据。
(二)避免请求权竞合:劳动者在违法解除仲裁申请中应明确诉求为“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不得同时主张代通知金,否则可能被视为诉求不明确而被驳回。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仅可主张赔偿金,不得同时主张代通知金。该规则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体系化解释逻辑,亦契合惩罚性赔偿与程序性补偿的立法的功能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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