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劳动律师/试⽤期最后⼀天被辞退,公司违法吗?

2025/04/29 17:06:57 查看45次 来源:陈华律师

在职场漫漫征途上,每个人都怀揣着一份美好的憧憬——觅得心仪工作,顺利通过试用期,正式成为公司的一员。然而,现实往往不尽如人意,一些令人瞠目结舌的不合理辞退理由,常常将人卷入无奈与愤懑的漩涡之中。

就如近期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收到的一条咨询信息所示:一位朋友在试用期即将圆满收官、转正曙光在望的前一天,竟因“不愿去端茶倒水”这般微不足道的小事,被公司无情地扫地出门。面对如此荒诞不经的遭遇,我们究竟该如何应对呢?别着急,且看扬州劳动律师为您出谋划策!

冷静克制,厘清诉求

首先咱们要知道:在试用期内,公司有义务清晰明确地向员工告知所需达到的考核标准以及录用条件。

这些辞退理由属于违法!

❌ 没说清楚为啥辞退,只说 “不合适”“感觉不行”

❌ 以身高、性别、籍贯等与工作无关理由辞退

❌ 试用期结束前 1 天突然通知走人(无合理考核期)

❌ 试用期没补偿,这是规定

当公司毫无预兆地以不合理理由将你辞退时,首要之事便是保持冷静,切莫让情绪冲昏头脑。就本案例解答,陈律师建议该员工应理直气壮地向公司三连问:“1.试用期的前三个月里,从未提及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何偏偏在转正前一天;2.以‘不去端茶倒水’这样荒诞的理由将我辞退?这合理合法吗?3.试用期内,我究竟需要达到哪些考核标准,才算是满足录用条件?公司是否有书面的考核标准供我查阅?”并坚定表达“劳动法规定,违法解除就要赔钱,请出示我不合格的证据”。

陈律师在此着重提醒,要主动询问公司辞退你的具体缘由,并坚定地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倘若公司既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又拿不出书面通知,那你大可泰然自若地继续上班,避免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

广集证据,捍卫权益

在应对公司不合理辞退的过程中,搜集证据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你可以妥善保留与公司沟通的各类记录,如邮件、聊天记录等;整理工作成果,如项目报告、业绩数据等;收集同事的证言等有力证据,以此证明自身的清白以及公司辞退行为的不合理性。就如前文所述,若公司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你完全可以拿着证据主张公司属于违法辞退。

陈律师提醒:在搜集证据时,务必注意保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让证据成为你捍卫权益的坚实后盾。

协商和解,及时止损

尽管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许多情况下,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往往更为高效便捷。你可以尝试与公司进行坦诚的协商,要求他们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或者重新审视辞退决定。

陈律师提醒此时的你:在协商过程中,要清晰明确自己的底线和诉求,切勿轻易妥协让步。倘若公司愿意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者重新考虑辞退决定,那么你可以权衡利弊后考虑接受,并尽快离开这家公司。毕竟“道不同不相为谋”,及时止损才是明智之举。如果公司死活不赔,直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花钱!流程简单! 一告一个准!

别慌!试用期维权记住这 4 点

1.违法辞退赔 2 倍是法定权利,企业不能随便赖掉

2.证据为王,从入职到辞退的每个书面文件、沟通记录都要保存

3.不要随便签《离职申请书》(否则算自愿离职,没赔偿)、不要签《协商解除协议》除非钱给到位

4.及时行动,试用期争议时效短,证据+谈判+仲裁,三步搞定赔偿

相关法律条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其他过失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被解雇是否有补偿并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解雇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试用期不是“免赔金牌”,打工人也要硬气!

遭遇不公,切不可灰心丧气、一蹶不振。每一次挫折都是成长的契机,我们应积极总结经验教训,从中汲取力量,为未来的职业发展筑牢坚实根基。扬州劳动律师衷心希望各位朋友能以积极的心态展望未来,为自己的职业蓝图描绘出更加绚丽的色彩,奠定稳固而坚实的基石。若大家在工作中遇到任何难题或困惑,欢迎随时咨询。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的每一位律师,都愿成为您职场征途中的温暖明灯、靓丽风景,伴您一路披荆斩棘,走向光明未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