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17:09:57 查看70次 来源:陈华律师
婚内财产协议,乍一看不过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所达成的一份简单约定,实则暗藏诸多法律风险。一旦稍有差池,便可能陷入协议无效、被撤销,甚至被误判为忠诚协议、离婚协议等困境,最终致使双方精心规划的财产安排与权益保障化为乌有。
那么,究竟如何才能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切实保障双方权益的婚内财产协议呢?关键在于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条款清晰明确、分配公平合理,且完全契合双方的真实意愿。江苏首维离婚律师为您详细梳理签订协议时需遵循的“五要”与“五不要”原则。
“五要”原则
一、书面形式不可少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往往缺乏有力的支撑,难以切实保障双方的权益。书面协议具有明确的文字记录,能够在争议发生时提供有力的证据,避免因记忆偏差或口说无凭而引发纠纷。
二、自愿签订是前提
协议的签订必须基于双方自愿,绝不能存在任何胁迫、欺骗等不当情形。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例如,若一方在对方出轨被抓的特殊情境下签订协议,事后声称“被胁迫”,那么该协议极有可能直接作废。为避免此类情况,最好等双方情绪稳定后,单独约在律所签订协议,以确保协议签订过程的公正性和自愿性。
三、公平考量需结合实际
协议内容是否公平,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紧密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深入分析。每个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来源、家庭贡献等因素千差万别,公平的界定也需因人而异。例如,一方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和育儿责任,在财产分配时可能需要适当倾斜,以体现公平原则。
四、内容清晰明确,细节不容忽视
协议约定的内容务必清晰明确,对财产类别、履约细节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要素,都要做到巨细靡遗。
1.财产分割详列:详细列出需要分割的各类财产,涵盖房产、车辆、存款、股权、股票、基金等。以房产为例,不仅要明确全部所有权的归属,还需对房屋装修、家具家电以及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作出清晰界定。
2.过户安排明晰:若涉及房产过户,要明确过户时间节点以及税费承担方式。同时,对于未能按时过户的情况,也应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和违约后果。例如,规定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若逾期未过户,违约方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3.婚前房产赠与处理:一方将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务必及时办理房产更名和公证手续。否则,依据法律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这无疑会给受赠方带来巨大的风险。比如,一方承诺将婚前房产赠与对方,但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若日后双方关系恶化,赠与方随时可能撤销赠与,导致受赠方人财两空。
4.债务分担清晰: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即必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款项确实用于共同生活。对于一方个人债务,则应明确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例如,一方因个人投资失败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得牵连另一方。
五、放弃反悔权,公证可增强效力
双方应明确约定放弃反悔的权利,将协议设定为不可撤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可选择对协议进行公证,以进一步提升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公证后的协议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在发生纠纷时,更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五不要”原则
一、勿设前提条件
切勿在协议中设置如一方出轨、离婚等前提条件。此类约定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忠诚协议或离婚协议,导致协议效力处于待定状态,甚至直接无效。即便协议被认定为有效,也可能因离婚协议需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生效的规定,而无法及时实现双方初衷。
二、勿限婚姻自由
协议中绝不能包含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如“永远不准离婚”(违反婚姻自由)、双方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与异性朋友外出就餐、看电影等,若违反此约定,每发生一次,“需向对方支付人民币 XX 元,且该方名下的个人存款减少 XX 元作为惩罚”。婚内财产协议应避免出现这类限制人身自由性质且以行为规范为前提的财产变动条款,不然就偏离了单纯的财产约定范畴,与忠诚协议产生混淆。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限制婚姻自由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三、勿涉抚养权
协议中切勿涉及孩子抚养权与抚养费相关内容。如“出轨需放弃孩子抚养权”,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判无效。因为抚养权问题仅在离婚后才产生,离婚前的此类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一旦协议被认定为离婚协议,则必须以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前提。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应当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则,在离婚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而不是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提前约定。
四、勿及他人财产
协议内容务必严格限定在夫妻双方财产范围内,不得涉及子女或公婆等他人的财产。如分走对方爸妈的财产(协议只能分夫妻共同财产)、让对方工资全上交(法院可能认定显失公平),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约定,不仅在法律上无效,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
五、勿违公序良俗
协议条款必须符合公序良俗,不能包含限制基本人权等不当内容。如“出轨就……”(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净身出户”等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在法律上都将被视为无效条款。扬州律师提醒,协议中经常会出现“净身出户”这一约定,“净身出户”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净身出户协议”更因违背公平原则,在法律上难以得到支持。扬州律师建议改写成:“XX 小区 XX 号楼 XX 室归 X 方,另一方自愿放弃产权”,这样的表述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明确财产归属。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可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撤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若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婚内财产协议,本应是夫妻双方在开诚布公沟通后作出的共同决定,是对彼此人格、经济和自由的尊重与保障。财产分配是否公平,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脱离客观实际空谈公平,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若您在正式起草协议时仍心存顾虑,建议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您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江苏首维离婚律师团队衷心希望每一份婚内财产协议,都能成为稳固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谐的有力工具,有效化解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美满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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