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实务问题及分析

2025/04/29 18:40:22 查看20次 来源:长沙劳动法陈律师团队律师

文 | 唐莉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由于前期用人单位社保缴纳不规范,社保缴纳监管不严等历史原因,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问题呈爆发式增长,那么职工是否能够向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以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主张,如何计算,在实务中均存在一定争议。



案件引入

覃某某于2005年1月被某江公司聘用,从事食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给覃某某参保缴费。2019年3月31日,某江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覃某某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补缴养老保险,2020年9月15日,该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出具《关于覃某某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说明》,载明覃某某在某县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申报参保缴费,无法以单位职工身份为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覃某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江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之后,最终法院认为:2005年1月至2012年4月17日,覃某某与某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某江公司未缴费且拒绝申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覃某某要求赔偿此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合理,应获支持。赔偿标准参照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按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


01

职工可以向谁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有观点认为,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5年,甚至只有一年两年,这段期间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对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实质影响,不需要承担责任。还有观点认为,职工无法享受养老退休待遇,应当由退休前的最后用人单位承担。但这些说法均没有法律依据。首先从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来看,缴费时长是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的关键因素。理论上,只要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且无法补缴,均会对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其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因无法补缴导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并没有规定时间长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向之前的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则仲裁时效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而且存在争议较大的事项。


02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有观点认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由于养老保险未依法缴纳导致,养老保险未缴纳尤其是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足的问题,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但是,主流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第一条第(五)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第(六)款:“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同于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指的是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退休无法享受正常养老保险待遇而造成的损失,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03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主张的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第一条可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具备三个前提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3、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


尤其是第二个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是仲裁和诉讼中审查该类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争议焦点。在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申330号案件中也有所体现,法院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能否补办社会保险手续,需要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上述案例中,覃某某就是向该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申请补缴,由该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出具《关于覃某某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说明》确认无法进行补缴,最终才得以支持。


04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


1、按照员工工作年限进行区分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2、按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按月支付


《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3、工作满一年支付2个月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优先适用补办、补缴,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裁定用人单位分别不同社会保险险种,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①养老保险,可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计发2个月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4、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根据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 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予受理。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损失数额不明确的,可由当事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申请核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如认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对有关费用进行核定。


5、湖南省观点及依据


根据检索,在(2021)湘10民终1606号,(2020)湘08民终541号、(2020)湘06民终3445号,法院最终认定,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的标准问题,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按其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两个月的申请仲裁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查询,《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有类似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离岗时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


此外,如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单位进行核定并出具相关材料则更具有说服力。因为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湘高法发(2009)11号文件)二十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的,用人单位对损失确有过错的,可以参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判令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5

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如何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第一条规定,似乎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情形可以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而现实情况是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形越来越多。对于该类情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应当是补足基数。其次,在无法补足基数的情况下,如果造成了劳动者的损失,笔者认为,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相关损失的主张和计算按照应缴基数和实缴基数的差额部分,该部分的计算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相关部门进行核定。


结语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很多关于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将会显著增加,因此,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既能避免养老保险补缴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又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而律师在代理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案件时,应当检索相关案例和法规政策,与经办机构深入沟通,了解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司法主流观点,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唐莉律师

唐莉律师,湖南大学民商法硕士,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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